五、本书的贡献

五、本书的贡献

什么是这本书的贡献呢?这是一个很难回答但又必须回答的问题,罗列一下,也许以下是本书的贡献。

这是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的第一部学术专著,选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一是该课题系统地研究了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几乎涉及所有的监督方式,“系统”、“全面”是该课题的一个特点。二是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状进行全方位的整理、分析,以“深描”的方式客观地再现了我国人大监督司法的实践,这些分析建立在实证调查以及“海量”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真实记录了我国人大监督司法的一段鲜活的历史,具有较为重要的文献价值。三是在研究思路上,从关注监督手段的合法、合理与否转而从设计合理的实施程序的角度寻求人大监督司法的平衡点。四是本课题采取了建立在经验材料、实证调查基础上的实证研究方式,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特别是对于个案监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证研究。

本书的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一,在基础理论部分论证了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对人大监督司法的意义。其二,对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发展提出了几个阶段的划分,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其三,通过对案件监督的研究发现,个案监督并未随着监督法的出台而禁止,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新形式”的个案监督,并具体界定了各种可能的案件监督形式。其四,通过从纠正错案到支持司法权独立行使,通过将监督对象从案件转向司法行政、司法政策,从而在强化人大监督与强化司法权独立行使之间寻求新的动态平衡。其五,一些建议具有创新性,如在人大下设司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论证;禁止不满意免职制度;建立个案中司法行为是否适当的质询程序;对如何使特定问题调查发挥作用进行深入思考;“个案监督”不仅仅解决传统个案监督应否合法化的问题,更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案件监督”的合法化问题;等等。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页。

[2]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曾在字眼上将公安机关包括在司法机关之内,后在学界的质疑和建议下,司法机关仅用来指称检察院和法院。

[3]马永贵主编:《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0~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