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中的问题及其成因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00余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只能对4部左右的法律进行检查,其监督力度有限。特别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与法院、检察院处理案件及规范自身行为密切相关的较少,其中全国人大1992年对《民事诉讼法》,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2006年、2007年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他许多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如《刑法》、《行政诉讼法》等。而且,有调查发现,执法检查存在走过场、监督实效不足的问题。目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即使下基层,也往往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401]在监督法的权威释义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志指出,“在以往的一些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蜻蜓点水、浮光掠影的现象,检查组往往只听执法机关的汇报,只看经过安排的、不一定真实的情况,因此,起不到执法检查应有的作用”。[402]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原因需特别提出。
1.执法检查的方式单一。长期以来,人大执法检查普遍采取集中进行的方式,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多,一般都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的形式。检查前定路线,预先通知被查单位做好准备,检查时按事先安排进行,随机抽查较少,主动采用其他方式检查则更少。[403]同时,检查组听取的报告往往都是一些泛泛的数字统计与笼统的工作总结,遇到现实存在的问题,往往都是一笔带过,很少直接反映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04]如此一来,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好,执法检查组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好的方面,缺乏客观性、真实性,致使执法检查只是形式上的检查,而没有达到实际效果。[405]如此形式化的执法检查,制约了执法检查功能的充分发挥。
2.检查依赖被调查单位进行。在实践中,许多执法检查组吸收了被检查单位的成员,让他们直接参与执法检查工作,为检查组提供信息服务、专业知识和法律咨询服务。有些地方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甚至主动邀请被检查单位的人员参加,还过多地依赖被检查单位的人员开展工作。[406]这样,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实质上已变成了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检查,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使检查对象变成了检查主体,改变了执法检查的法律监督性质,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3.执法检查受现行体制的制约。目前在我国,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委领导下的目标一致、职责不同的国家机关,这客观上使得人大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监督对象,实际削弱了人大作为执法检查主体应有的独立性。同时,一些监督措施还依赖于检察机关和审计、监察等机构去执行,致使一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常在内部消化了。[407]另外,目前法律没有明确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具体工作关系,一般被认为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有序开展。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各行其是,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使基层单位应接不暇,被查单位难以承受,执法检查难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408]还有论者提到,具体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计划性差、协调性不够的问题,执法检查不同程度地存在“散、乱”现象,导致对法律的重复检查。[409](https://www.daowen.com)
4.执法检查的立法滞后。目前尚缺乏执法检查立法,从而制约了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在2006年以前,执法检查主要适用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及各地依据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没有规范执法检查程序的全国性法律。而且,1993年的规定只针对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活动,没有包含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活动,且条文只有11条,规定得不够全面,尤其缺乏执法检查结束后如何落实及跟踪检查的规定。直到2006年《监督法》颁布,对人大执法检查的规定才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尽管《监督法》的出台为执法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条文仅有6条,关于如何操作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对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地位、检查者和被检查者的权利和义务、执法检查与其他监督手段的关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影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效果。
5.执法检查过程不够透明、公开。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人大执法检查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监督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执法检查的报告只是个结论,由于篇幅的限制,并不能完全、充分地反映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
实际上,早在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已失效)就在第11条规定:“新闻媒介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而且实践中,检查过程往往不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透明度不高,导致人们对执法检查不了解,有的检查活动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出现形式化倾向,没有实际效果。
6.执法检查关注政策实施过多。目前我国执法检查“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执法检查过多考虑了执政党的政策需求,促进了执政党政策的宣传,但也导致执法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关注不够,执法检查偏离了在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上的主要功能。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适当甚至过度凸显政策色彩也必然会对执法的效果带来消极的影响。毫无疑问,这将会弱化社会及个人对法律规则的重视、依赖和遵守。[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