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不仅要解决为何要监督司法的问题,更要解决为何要由人大监督司法的问题。西方议会监督的思想基础包括人民主权、代议民主与分权制衡等理念。[1]而我国的理论基础不能简单地套用国外的理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从而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笔者认为,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不同,我国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民监督理论、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分工制约理论。[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