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新到有序:调整期(2007至今)
2007年,监督法的通过统一规范了各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内容,然而该监督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不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70]。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方式监督两院工作,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都作了相应的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方式中争议最大的个案监督、述职评议被否定,相应地,各地废除、修改了本地人大监督司法的规范性文件。人大监督司法进入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时期,同时人大监督司法的“强度”也有所弱化。
第一,听取审议两院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工作评议统一规范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人大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的推动与监督,司法机关也通过汇报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争取人大支持。比如,2011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吁请省人大支持“规范化量刑”。[71]
第二,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由于未能写入监督法而基本上被叫停。人大对司法机关的述职评议、个案监督一直在质疑中前行,这从监督司法机关法案制定过程的一波三折中可见一斑。自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有1600多人次代表提出制定监督法及制定对司法机关违法案件实施监督规定的议案共51件。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法律议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因引起广泛争议而中止审议。[72]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将一个法律议案变成废案。尽管该草案未获通过,但全国人大却默许了各地个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有资料显示,当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监督方面的规定。[73]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思路,决定重新组织起草监督法,并于2002年8月将监督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由于对草案中述职评议、个案监督意见分歧较大,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能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差点成为废案。上海座谈会后,形成了监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04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在审议中,对监督法草案的意见分歧仍然比较大,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好干部述职评议与党管干部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好个案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等问题上。此后,又经过大量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了监督法草案。直至草案四次审议稿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0年。[74](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同时人大主动通过撤职、罢免来行使监督权依然非常少见。
第四,推动了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方式。人大监督司法一个新的动向是各地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落实、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功能,即人大通过立法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的监督来完善司法工作。从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始,直至2011年,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75]
第五,监督法通过后,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人大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得到了有力地推动。一方面禁止地方司法机关制定规范性司法文件,另一方面主要通过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清理的方式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