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功能及问题

二、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 工作 报告的功能及问题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是:①具有经常性。与每年一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相比,人大常委会每年一般都要召开多次会议,而且时间上较为宽松,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②具有针对性。“一府两院”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非常广泛,年度工作报告涉及面广,但面面俱到难于深入,而专项工作报告能抓住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更加有的放矢。③具有及时性。对一些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紧急问题、突发性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的监督增强监督的时效性。④具有实效性。从理论上讲,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目标集中,可以审议得更加具体,更接近实际,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而且对同一问题可以事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还可以事后继续跟踪监督,直至见到改进和纠正的实效。这种专题性的监督,具有更强的实效性。[105]

与传统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不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不对具体案件展开,这有助于避免该监督方式异化为个案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制度、实践方式、司法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从实证调查来看,人大听取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每年一般不超过1个,每年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主题有所不同,但是基本都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多以司法机关内部某个部门的工作为主题,涉及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比如,近五年,南康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了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公诉、侦查监督工作、反渎、反贪、民行等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见表五)

表五 听取和审议南康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一览表

图示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发表的意见一般比较宏观、抽象,有些建议、意见有助于完善司法机关的制度。比如,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审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司法队伍要强化法治理念,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司法监督体系与内部监督机制。郭成土委员认为,对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规范和监督,并且向社会公布重要的司法环节。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权利的取证方法一定要严加防范和监督。[106]

在审议过程中,还提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其中的一些批评是对司法机关的督促。比如,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两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报告时,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是本次审议的焦点话题,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了批评。江祥钦委员对一些贪污受贿案的判决表示不解:有的受贿几万,有的受贿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判决结果却一样。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委员们也颇有看法。张学清、黄心炎委员不明白为什么有些“被传唤人”被检察机关“请进去”询问12小时后其家人、单位仍一无所知。[107]

从监督效果来看,不少接受访谈的检察官表示,该监督方式能够督促检察机关重视某项工作,关注并完善相应制度。特别是一些制度改革需要人大的支持,而通过报告工作中的困难来获得人大支持,可以使一些问题得以解决,这对检察院来说是有利的。比如:

为落实人大常委会对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了《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职工、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展了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发挥了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共参与协助清理、支付和追回涉及470余名农民工工资610余万元;制定了督促起诉的意见,制定印发了《关于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检察职能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意见》。[108]

但是,“在实际中仍存在某些不足,比如: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提议主体及程序不够明确;对专项工作报告听的多,但审的少,作出的决议也比较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涉及的领域和问题,事前调查了解得不够,肯定成绩的多,不同意见交锋的少;常委会大多数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怎么办,也缺乏相应的规定;等等。”[109]此外,笔者进行的调查显示,普遍有受访人员表示监督还是存在形式化的现象,各地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大多是笼统地泛泛而谈,肯定成绩的多,提出问题的少,这容易流于形式。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不熟悉要审议的工作,很难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该监督工作多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审议之后的落实有时只是走过场,得不到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