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展开框架
本书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证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一是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能直接得出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逻辑,从人民主权理论衍生出的人民监督思想才是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二是当代对司法独立理论的反思,强调建立民主理论上的司法民主可问责性,是从司法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角度构建了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三是与不少学者将“议行合一”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不同,本书以分工制约制度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第三个理论基础,只有分工制约理论才能使在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权之间创造一个相对独立、平衡的空间成为可能。
第二部分主要从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沿革中发现人大监督司法的内在规律。通过研究,笔者将人大监督司法的历史发展分为五个阶段:①活跃的三年:萌芽期(1954~1957);②与人大相伴而亡:迅速中断期(1958~1977);③监督文本的构建:恢复期(1978~1984);④从文本走向实践:逐渐膨胀期(1985~2006);⑤从创新到有序:调整期(2007年至今)。从历史的线索中我们可以发现,人大监督司法要从文本走向实践需要具备何种政治、经济、社会条件,我们可以从更开阔的视野看清在人大监督司法实施要素中,政党、人大、司法、民众各自应扮演何种角色,才能最有助于人大监督司法制度的实施。
第三部分主要描述人大监督司法的各种方式、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试图经验式地、深刻地、生动地描绘各种监督方式的现状,既包括年度工作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执法检查、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也包括实践中曾经风靡一时的案件监督、述职评议等,当然,仅仅停留在经验式的介绍层面是不够的,结合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与价值,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也是该部分的重要内容。此部分采取了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四部分主要思考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建构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监督与支持并重、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都是人大监督司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部分主要从宏观层面论述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转型所要努力的方向。强化并规范人大监督司法,实现人大监督司法的有效实施是转型的主线。从监督纠正司法错误到支持司法权独立行使、从监督案件到监督司法行政事务、从制度创新到规范化和法制化、从消极到主动、从分裂到系统都是转型的基本方向。其核心在于杜绝对案件的监督,在实现监督对象的转型之后,强化对司法政策、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督。同时,在监督过程中有效规范监督行为,通过监督为司法权的行使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
第六部分主要从具体层面论述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的具体举措。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案件监督;在人大下设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以扩大对司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特定问题调查手段,使人大能真正主动调查“重大问题”,为人大监督司法配上有力的武器;激活沉睡的质询权;强化地方人大审议工作报告投票表决的功能,工作报告不通过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必引咎辞职或者直接罢免等,同时完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中审议监督的功能;将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纳入人大审查范围;废除述职评议制度;等等。在所有的制度改革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避免介入个案实体,维护司法权威,这样才能在实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时实现人大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