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概述
特定问题调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对不清楚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成立临时机构,进行调查的活动。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检查权的一种严厉形式,通常是为了查处较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才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一般都会引出处置权的行使。”[236]尽管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很少,但其绝不仅仅是高悬的利剑,我国已经出现了人大组织调查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调查的案例。
特定问题调查在域外又称为国会调查、国政调查、国事调查,议会对有关国家的重大事件具有调查权是各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其制度起源于英国[237]。许多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议会调查权,如《西班牙宪法》第76条、《意大利宪法》第82条、《葡萄牙宪法》第181条、《日本宪法》第62条,有些国家的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但都从宪政学说层面赋予了议会调查权,比如美国和英国。
至于为什么立法机关会拥有这样的权力,学说上有两种观点:其一,国会的天赋权力说。英国法官Coleridge勋爵在Howard v.Gosset一案中指出,凡与公共幸福有关而又为国会议员必须知晓的事项,国会均有权调查,这是国会制度与生俱来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在McGrain v.Daugherty(1924)一案的判决中也提出了类似观点。其二,国会的潜在权力说。不论国会行使宪法赋予的何种权力,都得先进行调查,故而调查权潜藏在各种权力之中。[238]无论基于哪种说法,立法机关拥有调查权都是必要的,它对于维护议会权威、切实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239]
我国台湾地区的许玉秀大法官在台湾大法官议决释字第585号解释中的不同意见中提出了信息自主权说,其认为:为了立法和监督,“立法院”需要充分的信息,当“立法院”和政府之间关系融洽的时候,也就是彼此有互信的时候,可以透过立法委员的质询权与政府机关的答询义务,取得行使职权所必要的信息,但当双方的互信遭到破坏的时候,“立法院”必须有独立取得信息的方法,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信息自主权,也就是不假手于其他政府机关而取得信息的权力,立法调查权就是建立在这种信息自主权之上的。[240]
在宪政国家,议会调查权在制约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国会调查权的功能主要有三:(https://www.daowen.com)
(1)辅助立法。立法权能适当运作并发挥功能,必须仰赖国会议员明智的判断,而此种判断需要充分掌握关于法案的所有相关资讯,方有达成的可能。而国会议员为了有效获取立法必要的资讯,必须运用国会调查权。
(2)监督行政。根据权力分立的理论,立法部门除执行立法工作外,也负有监督、制衡行政部门的责任,而调查权的运用正是实践中监督制衡的重要方法。
(3)通知大众。当国会进行调查时,根据国会议事公开的原则,于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对与调查目的相关的事实和证人加以询问,透过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和转播,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从而满足现代国家国民的知情权。[241]
对司法权而言,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有助于督促其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权的腐化与专制。“只有从国政调查权中积极地导出其具有的批判、纠正权能,才能打破司法行政、检察行政内部包含的秘密主义。”[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