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人大如何监督司法机关是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实践中,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具体制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无论是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还是个案监督、述职评议、质询都面临质疑,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实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确实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通过收集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有限案例,我们发现,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非常少见,全国90%以上的人大没有通过行使质询权监督司法机关,人大在通过质询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司法腐败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这与我国日趋严重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是相互背离的,也说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够。同时,在现有的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人大以个案实体是否公正作为主要的监督对象,其实质性地介入了司法权的行使,在质询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又没有体现与质询行政机关的区别,未能适当地尊重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由于质询案难以启动导致的质询难、质询力度弱的因素不适当地影响了人大在对司法机关质询时过于强调质询的刚性,过分挤压了司法独立的空间。总体上说,我国人大质询司法机关既没有通过质询很好地监督司法机关,也没有在质询过程中保障司法独立性,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出现了人大监督不足与司法独立丧失的双重弊端。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仍应当继续,但是必须予以改革、完善,既要提高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行使频率,又要在质询中体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而最为关键的在于,应当禁止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质询,此属于司法独立的核心领域,人大应当主要以“司法行为不当”而不是以“司法案件实体不公”作为质询的事由。同时,在质询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恰当的语言,弱化质询的批评、纠错功能,弱化质询的强制力度。质询主要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惩戒程序,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应当完善配套制度鼓励人大充分行使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权,以惩戒司法不公,防止司法腐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