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评析

二、对人民 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 工作 报告的评析

事实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出现了形式化现象,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限。就全国“两会”而言,由于每次会议的代表近3000人,难以展开大会讨论,真正的审议在各代表团的会议中,特别是在小组会议中。但有记者描述了该类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基本是主题报告式的,很少有互动。3月7日,某团全体会议,先是省委副书记滔滔不绝地念了39分28秒,其中有将近9分钟是对总理报告的赞美,他表示,“完全赞同、坚决拥护”;常务副省长又滔滔不绝地念了32分钟;一位教育界代表又畅谈了他所提倡的一套新教育理念;一位地方市长讲述边区发展战略……每个代表讲完,没有任何讨论,中间也没有任何插话。代表们似乎都在“自说自话”,完全跟会议的议程没什么关系,也跟其他代表的发言没有任何关系。小组氛围确实就好多了,只剩一个圈,发言也不分先后。小组讨论也缺乏针对性,该记者总结道:“这一天,大会原本安排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我重点关注预算,但许多代表团会议居然只字不提。而小组会议中,也只是蜻蜓点水般带过。”[58]

2009年在全国人大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指出,“领导不在的时候,代表们发言挺多,而且讲得很深。领导在的时候,很多代表10分钟的发言,8分钟用来对报告、对自己歌功颂德。我感觉这样的气氛不太好”。[59]2009年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听取代表审议后发言提到,“我唯一感到还有一点欠缺的就是,可能大家对我的批评还少了点,可能和我坐在这里有关系,真心希望大家对我们的批评更多一些,可以使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把工作做得好”。[60]

笔者访谈的人大代表以及参与听取人大代表意见的检察官也证实确实如此。根据一位现场记录人大代表审议意见的检察官介绍,在地方上,人大审议过程非常不严肃,一些代表甚至在谈一些与工作报告完全无关的问题,因为记录的需要才讲了一些赞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话。其内在原因在于:其一,审议时间有限。我国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初开幕,3月中旬结束,会期两周左右。除了要审议两高的工作报告以外,还要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要的法律草案、人事任免案等。一般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的审议时间不超过三天,这决定了大多数代表不可能都有机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发表意见,更不可能发表详细的意见。其二,审议是以代表团分组讨论为形式的,而各地的党政一把手往往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参与甚至主持讨论,党政领导并不愿意听到过多的批评意见,而各地司法机关院长、检察长一般也列席会议,基于中国“爱面子”的传统,当面提批评意见毕竟十分难堪,很多代表碍于情面不愿意当面批评。其三,党委、人大对此态度也非常保守,因为工作报告已经获得党委的支持,在其眼中,如果出现激烈的批评,甚至引起其他代表共鸣,出现工作报告无法通过的情形,则大会很难说是一个“成功的大会”。其四,很多代表并未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广州市一位人大代表曾这样描述自己投票时的心态:投教育系统反对票,怕孩子上学受影响;投卫生系统反对票,怕在医院工作的老婆受影响;投法院反对票,又担心做律师的自己被“穿小鞋”。[61]

然而,有学者积极肯定报告工作的制度。“报告工作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62]上述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比如,1998年,广东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深圳市代表团28名代表一起举手,对省高院院长麦崇楷所作的工作报告投弃权票,连主席台上都有两个人举手。2003年,麦崇楷在退休后因为受贿被判刑。有人说,麦崇楷受到过两次审判,一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一次是人民代表的审判。[63]监督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反对票促使司法机关反思工作不足。人大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建议能够给司法机关以警示,推动司法机关改进工作。“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利于促进各个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改进工作。各个国家机关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审议会场听取代表的审议意见,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方面对相关工作的意见,也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工作”。[64]事实上,在许多人大代表的建议中,都涉及司法体制改革中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机关又无法自身解决的难题,这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是一种有力的支持。比如,这些年来,在人大的支持下,司法机关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都有了非常大的改进。

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反对票。不仅因为反对票会使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感觉脸上无光,更是因为对反对票掉以轻心可能最终会出现工作报告不通过的后果,进而影响其政治地位的稳固。比如,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之前,曾出现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同样,2004年,人大代表在表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首次出现了6张反对票和3张弃权票,到2007年,法院工作报告则未能通过。衡阳中院“否决门”后,一些涉及该院院长罗安荣个人腐败的举报信开始投向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最终导致其一家三口因受贿案落马。[65]因此,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视减少、消除反对票[66],希望全票通过工作报告。

所以,一旦出现反对票,司法机关一般要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反思。比如,2005年1月23日,审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出现了6张反对票、5张弃权票,这是区人大会议在表决中首次出现反对票、弃权票。于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举行院务会,对该院工作报告未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进行反思,这是该院工作报告第一次未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取得全票通过。[67]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97%的赞成票高票通过,但仍然有6名人大代表投出了反对票。会后,检察长表情凝重地表示,6张反对票是警示,是压力,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内部监督,有效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68]

反对票的出现当然会对司法机关产生积极的监督作用,司法机关会更加强化内部管理、队伍建设,防止司法腐败。2007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后,院长罗安荣在会上作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的报告和工作报告修改的说明》,罗安荣坦言,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通过的原因是,对班子和队伍建设抓得不严、不实,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治理不力,尤其对代表关注的个案、批评和建议办理得不好、不快,并表示要改进工作[69]。但是,这也可能加重司法的行政化。

2.人大决议推动司法机关改进专项工作。司法机关会针对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以及人大通过决议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专项整改,改进工作。比如:

在通过最高检工作报告的5天后,201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听取最高检工作人员旁听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审议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情况汇报,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的工作措施。43个旁听组逐一向最高检党组汇报了代表委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2011年检察工作的评价,以及对今后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听取各旁听小组的汇报后,最高检各位分管院领导分别结合两会期间参加或旁听审议讨论情况作了发言。在听取大家发言后,曹建明作了总结讲话。他表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中肯、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关心爱护和殷切期望。最高检要抓紧梳理这些意见和建议,印发机关各部门和各级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都要高度重视,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和讨论,对代表、委员给予的肯定要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对其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要查找原因、抓紧整改,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深入研究、积极吸纳,以此为动力,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高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70]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积极落实人大决议,找准工作重点,提高工作绩效的表述。比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精神,对审判工作做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两打’,即突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的部署,同时继续加强法院队伍的建设”。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国法院根据国家批准法院系统增编的决定,按照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宁缺毋滥,统一考试,择优录用,高级法院把关’的做法,积极慎重地进行了增编进人工作”。再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到: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提出,“要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谨记人民的重托,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大了法院队伍建设的力度,巩固和发展了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基本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法官队伍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广泛吸收人才,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行从优秀律师和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的做法,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还要求,继续清理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员。去年,全国法院共辞退、清退不合格人员540多人。

从实践来看,在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监督、关注和支持下,司法经费保障、司法队伍建设、司法编制不足,以及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比如执行难、超期羁押、律师权利保障等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3.教育整顿,全面完善司法实施机制。如果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对检察院、对法院而言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进行严肃的教育整顿工作。整顿内容是全方位的,既包括思想教育,也包括违纪处罚;既包括清理积案,也包括纠正错案,还包括认真办理人大、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我们可以从媒体的报道中品味教育整顿的内容:

1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1月26日,市中院在《衡阳日报》上开始发布整顿公告,实施“开门整顿”。市委、市人大主要领导多次对“开门整顿”活动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意见,并委派负责同志指导市中院的“开门整顿”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研究了市中院的整改工作,形成了《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事项的交办意见》。3月3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市中院整改活动的情况汇报,并再次对“开门整顿”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向代表征求建议、批评和意见。截至目前,市中院已发出整顿公告4期,寄送征求意见函和整顿简报30期,聘请“开门整顿”督导员26名,召开代表座谈会40场次,与代表见面600余人次,收到了48名代表的书面回函,共征集到全体代表和全市人民对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0条。[71]

此外,1月26日开始,针对“有法不依,司法不公”问题,中院重新复查了公众对法院不满意的88件案件,决定再审的案件7件,纠正执行不当、不快的案件12件,9件呈请上级法院复查[72],对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督办26件,限期审查完毕,其中已纠正3件。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茶馆124家,法庭10个,审查案件196件,查阅诉讼收费票据197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中级法院在整改期间,查处了包括衡南县法院副院长在内的3起法官违法、违纪事件。整顿之后,4月29日下午2点开始,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了15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73]

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之后,法院也采取了许多整改措施,我们可以看一则报道: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全院干警思想、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在市委、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迅速调整领导班子。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法院代院长和两名副院长,并依法撤销了原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焦玫瑰、梁福权的职务,使法院工作有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一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在全院上下扎扎实实地展开,两级法院对15名违法审判的责任者和12名违反纪律的干警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通报批评,从5月至7月的两个月时间里,法院对260件超审限案件进行了全部清理,审结率达98%。对于661件积压的执行案,已结案440件。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市中级法院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截至目前,人大交办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已办结285件,占全部交办案件的83.3%。[74]

除了工作报告未通过导致教育整顿之外,人大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持续高的反对票也导致了1998年两高对全国的检察院和法院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就法院而言,除了完善各项制度外,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中还认真清理、清退不合格人员和编外人员,全国法院共清理不合格人员4221人,清退编外人员2609人。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456万余件,查出属于实体裁判错误的案件12 045件。[75]这次教育整顿对于改变不良的司法风气、优化司法队伍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人大听取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还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1.影响个案审理。由于个案审理往往成为反对票乃至否决工作报告的重要动因,这必然促使司法机关在审理人大代表关注的个案时更加慎重。

为了减少反对票,避免出现工作报告不通过的现象,司法机关在“两会”前都要清理、解释代表关注的案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每年10月份就已经开始清理代表关注的案件。2009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示,要求对那些代表关注的案件,必须在12月20日前办结;如果确实不能办结,要跟代表做解释工作。王胜俊要求,解释工作一定要落实到责任人,必要时庭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仍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76]

而且,在“两会”前有时要和代表沟通其关注的案件。据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据黑龙江团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透露,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她还没到北京,最高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已经打了几次电话,想向她解释她关注的个案进展情况。她刚入住代表驻地,立案二庭一位副庭长带着两名承办法官后脚就跟到,和她谈了将近1个小时。“看得出三位法官仔细地研究了案情,并且尽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找解决办法。”[77]2005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民事案过程中违法,在两会期间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办案人,并对案件实体事实问题提出了几个质问。[78]

正是因为最高司法机关致力于提高赞同率,在审议工作报告时表现得非常谦卑,导致不少代表积极利用“两会”期间对个案提出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的同志统计,2002年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包括通过全国人大)反映的案件有1140起,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各地代表带来北京反映的案件就有约500起。有的极个别代表一个人就向高法反映和关注40~50起案件。[79]以致于,在2002年3月3日“两会”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带来的司法案件比较多的问题,李鹏同志提出党员“要起引导作用,案件只能按司法程序解决,不可能在会上得到答复和解决”[80]。此后,尽管根据全国人大的意见,“在审议‘两高’的报告时,代表不能要求‘两高’按照代表的个人意见处理具体案件。代表在大会期间或者在闭会期间收到人民群众反映的具体案件,应当转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办理”。[81]然而,仍然有报道揭露:

事实上,2007年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搞“个案监督”的权力,但是人大代表递交的个案材料,还是源源不断地向“两高”涌来。在评议期间,“有代表见两高的同志来了,一下递过来好几封材料,你说接不接呢?”一位今年上会的‘两高’人士说。人大有相关规定,要求代表递交材料必须通过组织程序。但是,“人家都递过来了,不接哪行啊!”据透露,有一年,河南团有一个代表一口气递了几十个案件,令接待人员目瞪口呆。根据历年的情况,代表们现场提交的案件总数,少则几十件,多则百余件。[82]

再如,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由于案件受到省、市纪委关注,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给了周澄该案件的案卷副本,该副本记录了决定他命运的法外力量。[83]2010年,周澄找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后者提请“辽宁省高院关注周澄同志的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然而,2010年,全国“两会”上,8位辽宁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关于周澄挪用公款一案再审的建议》,称获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再审后,他们认为,“关于此案的处理,不应孤立地看。当时本钢个别领导人损公肥私、玩忽职守现象十分猖獗……对此案的再次审理,希望审判机关慎重……尤其要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此议案提交后被全国人大转批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议案转辽宁省高级法院办理,要求后者在5日内将承办单位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函告最高法院,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84]2010年7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介绍,在人大代表对个案的监督中,“涉及代表本人所在单位或公司的案件也占一定的比例”[85],这必然导致一些案件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最高司法机关,并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有媒体报道,2004年某省人大代表是一个企业老总,因欠债不还被法院判决败诉,却联合不明真相的人大代表对案件提出监督议案,并最终影响了法院执行。[86]再如,据媒体报道:

人大代表否决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推动者,一位是在该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中败诉的企业家,另一位则是该院曾经审理过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同事。其中一位代表的最后几句话引起了热烈回应:“我一个人大代表到法院去都要左查右查。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如果这样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都通过了,那我们还是什么人大代表?”正是在这种煽动性的语言和一哄而上的情感气氛中,不少人大代表戏剧性地投了否决或弃权票。[87]

为了“沟通”人大代表,减少反对票,司法机关是否会曲迎人大代表的意思,歪曲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及其严重程度,难于准确评估,但显然,在当前背景下,这些个案审理由于受到人大代表关注而受到影响。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浙江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总结了3种干扰司法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有个别地方人大代表利用其身份过问个案,造成诉讼的不公平。“个别代表以对法院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来要挟法院必须按他的意见处理案件。”[88]笔者收集到一个可能有争议却又很有说服力的案例。

1995年2月25日沈阳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冯有为等16名人大代表认为张伟才属于正当防卫,就张伟才案向区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询问,并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先放人。然而,没有获得答复。激愤中,20多位代表绝食抗议。终于,法院让步了。张伟才得以“取保候审”。但冯有为并未“罢休”。1996年1月20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他联合17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张伟才伤害案应依法重新审理》的议案和询问案。市公、检、法机关负责人到场并表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1996年,再审判决中张伟才被宣判无罪。[89]

这是一个人大代表积极履行监督权力,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案例。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为民做主的人大代表,我们应当赞许。但是,其采取如此激烈的方式是否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则值得反思。但这也辩证地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程度上抵制人大代表监督的能力。

真实的监督生态可能更加复杂,甚至会出现人大代表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抗化”的现象。我们可以以两则报道论证:

报道一:一起抢劫罪、流氓罪的被害人家属找到冯有为,向其控诉省高院的改判。在2000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上,冯有为向沈阳代表团的部分省人大代表介绍了这起恶性案件的情况,立即引起了小组全体代表的强烈关注。几十名代表立即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到会接受代表询问。代表们强烈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查。为了让丹东的省人大代表对此案有更多的了解,冯有为特地从驻地辽宁大厦来到丹东代表团的驻地友谊宾馆,向丹东到会的代表汇报了沈阳团代表对此案关注的情况。2001年和2002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沈阳团的代表在冯有为的领衔下,继续就这起案件提出了强烈询问。丹东代表团的代表也联名提出了书面意见。但从二审改判为死缓至今已经整整5年了,案情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90]

报道二:2000年元月,在焦作市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30多个人大代表就“篡改庭审笔录事件”约见了焦作市中院孔院长。人大代表直言:“像法官王佩等修改庭审笔录卷宗150多处的事情,我们闻所未闻。但是,对于这种严重违法现象,至今焦作市中院对违法的法官却未作任何处理!”第二天,孔院长通过焦作市人大代表赵启群向人大代表们转达说:“修改卷宗是错误的,但不影响公正审理。”修改庭审笔录卷宗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孔院长只承认是错误!孔院长的话引起人大代表们的极大不满,他们向孔院长提出了三个问题:①对于涂改卷宗的违法行为,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②既然不影响公正审理,有没有必要涂改卷宗笔录?③人大代表多次反映,为什么法院至今没个回话?会后,焦作市人大代表卢靖之给孔院长打电话,询问此案情况。孔院长说,他已让中站区法院院长亲自向人大代表汇报情况。可是,人大代表并未见到院长的影子。[91]

当然,上述监督现象发生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当时并未禁止个案监督,2007年之后,以上述方式监督法院审理的行为已不再被允许。但是,审议中对个案进行批评是不可避免的,这仍然会影响个案审理,更何况如前所述,一些人大代表可能以非正常的方式“监督”个案。而从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工作报告未通过,审议过程中涉及的个案同样会成为复查的重点。

2.司法权威受损。在司法机关致力于减少反对票,避免工作报告被否决的同时,司法权威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第一,据参加报告写作的人士介绍,按照惯例,“两高”报告一般在春节前就会形成初稿,之后便进入最关键阶段:向政治局9位常委、各省省委书记和法律工作相关的20多位部级以上官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会对司法权威造成一定的损害。[92]

第二,在我国,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的比例非常高,这反过来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制约。人大代表邓明仪以他所在的广东团为例说:“广东代表团共160名代表,其中政府官员代表就占了代表总数的55%。”2007年,33名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尽量少提名政府官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因为如果过多的政府官员当代表,便很难公正地行使监督的职责。[93]

第三,审议、讨论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可能强化司法的社会功能。因为许多代表是从社会逻辑而非司法逻辑的角度展开对工作报告的评议,这可能会弱化司法机关的办案独立性。笔者曾经访谈过一位参与基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的检察官,其发现人大代表对于检察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比如为代表所在地的乡镇联系修路、贷款、结队帮扶等,给予了高度评价。记者也发现,“服务大局”是近两年报告中常提的短语,在2010年的审议中,“两高”去年服务大局的种种做法颇受代表认同。[94]在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下,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注定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有更多的政治色彩。

第四,从审议的情况来看,人大代表对一些个案的审议意见未必正确,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到的“错案”可能并不“错”,这仍然可能对司法权威造成较大的冲击。比如,导致衡阳中院工作报告被否决的案件最终被确认并不是错案:

刘跃中的案子已报省高院复查,经过省高院三个层次的复查,认为案子没有错,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在春节前会上已经这样表态;衡东县福利院(原院长)拐卖儿童的刑事案子也已送到省高院复查,省高院认为这个案子没有错,公安部门只起诉了衡东县福利院原院长,其他人没有被起诉,法院又不是侦查机关,怎么去判其他人?这在《刑事诉讼法》里有明确规定。[95]

但是,代表的意见仍然部分导致了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这完全可能在将来进一步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第五,为了减少反对票,司法机关有时会迎合代表意见,损害司法权威。有记者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最高法院的报告中,这样的表态并不少见:“对法院依法办事横加干涉的事不是个别的,有的是不懂法律,有的是偏听偏信,有的是滥耍威风,还有的是以权谋私。”“不管骗得什么‘能人’、‘开拓者’、‘改革家’之类的桂冠,只要触犯刑律,证据确凿,就坚决依法制裁。”而现在,最高法院的报告越来越“客气”、“婉转”了。[96]从工作报告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此种变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已经将接受外界监督作为独立的一章。而且,为了减少反对票,“法院的法官们丢下手头的案子,谦卑地到会场去征求意见,汇报工作,目的是获得人大代表对法院报告的支持”。[97]我们来看著名宪法学者的一段评论:

地方人大代表受亲友或利益相关方之托,以人大代表身份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就个案处理向法院施压的情况,在我国已经十分普遍。法院每年要在人大做工作报告,自然希望得到尽可能高的支持率,只好竭力迎合人大代表,这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制度性安排。照顾有人大代表支持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利益,几乎已成为或多或少对各地法院有引导功效的潜规则。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今,人大代表为私人利益个别地或联合起来在特定个案处理结果方面向法院施压已很常见,有的地方法院曾有过因不买账而被搞得极为被动的教训。[98]

所以,有学者认为:“实践中,为了追求工作报告的高赞成率,最高人民法院在亦步亦趋、小心谨慎地迎合人大代表要求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扭曲了人大代表与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之间正常的逻辑关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99]尽管这也许只是个例,但客观而言,其必然对司法权威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