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体行使职权
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体现,就是集体行使职权,包括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根本工作制度,其表现为“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工作制度,凡重大事项均是由人大常委会开会集体讨论,然后以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来决定的”。[62]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可以有效地避免个人擅权,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利用监督权力对司法进行不当干预,进而衍生出影响司法公正的新因素。[63]由于我国强调集体行使监督权,这决定了我国不适宜过度强调人大代表的个人监督,需要正确处理好人大代表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的关系。我国各种监督措施中,几乎没有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可以独立实施的监督措施,听取工作报告、审议预算经费、询问都必须在集体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进行,而执法检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都必须由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联合提出,集体进行。
彭真同志早在1987年6月22日的《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的讲话中指出: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怎么工作?怎样行使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作出决定,而不是个人行使权力。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集体行使权力,这主要表现在集体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和其他法定职责中。否则,全国人大有2978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155位组成人员,如果哪一位代表、委员,谁告状告到他那里,谁把具体问题提到他那里,他就处理,直接去处理行政、司法等事务,那就等于在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外增加好多政府、检察院、法院。那样,工作还怎么进行?国务院、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还怎么进行?人大代表团不光有全国的,还有省级的、县级的、乡级的,上下全都那样搞起来,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秩序就都会被搞乱。[64]
需要明确以下三点:其一,委员会会议不是人大监督权的主体,其是负责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只是提出议案或建议,所以不具有监督权。其二,专门委员会从事的监督工作,只是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而不能说他们自己在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其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参加视察,可以在会上发言、表决等。达到法定数量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监督性的议案。但是,他们都无权作出实质性的监督决定或采取强制性的监督措施,因此也不能说他们在行使监督权。[65]所以,在我国,委员长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监督权主体,因为“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只能由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只有他们才能作出真正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决定和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66]
在人大监督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其中有一些可能造成对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的冲击,需要我国加以警惕。比如,有学者认为应当考虑“专门委员会可否直接行使监督权的问题”[67];还有的建议在人大机关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委员会,内设司法监督专员,专门负责受理对法院判决和检察院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案件,并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查处[68];有的提出授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提出质询”的改革建议。这些都违反了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此外,还有人建议将信访制度的功能合并到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中来发挥,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如,由人大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公署,并从本届人大副委员长中选出1人担任首席监察专员,负责主持和协调公署工作的开展。人大监察专员以人大特派员的身份协助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受人大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对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监察专员可以依公民申诉或依职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行使监督权。[69]这些都违反了集体行使权力的规则,任何监督决议的作出都必须以集体的名义作出,不能允许个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决定。也正因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反对对司法审判听审并提建议的监督模式。因为,“听审制具有代表个人监督司法案件的色彩。某些代表和部分代表对司法案件的意见,只能是个人或部分代表的意见,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行使的职权,否则会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带来影响”。[70]
此外,人大监督司法还遵循依法监督[71]和公开监督的原则,但是由于该原则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阐释,且在后文的具体改革时也有所涉及,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
【注释】
[1]沈士光:“人大监督制度建设回顾”,载《学习时报》2006年9月12日。
[2]姜湘凡:“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载《海南人大》2002年第2期。
[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1页。
[4]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5]赵道凤:“关于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
[6]刘景辉:“论司法民主”,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2页。
[7]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
[8]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
[9]刘景辉:“论司法民主”,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2页。
[10]刘景辉:“论司法民主”,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1页。
[11]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
[12]柯葛壮、张震:“《监督法》实施与人大司法监督的改进”,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13]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该文梳理了大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支持司法独立的内容。
[1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60页。
[15]程湘清:“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和监督制度”,载刘政、程湘清:《人大监督探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16]赵晓力:“是‘职能分化’,而不是‘权力分立’——评《监督法》”,载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609/9909.html,2012年7月6日最后登陆。
[17]王金寿:“司法独立与民主可问责性:论台湾的司法人事权”,载《台湾政治学刊》2008年第2期。
[18]姜起民:《实然与应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6页。
[19]梁玉霞:“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诠释:权、责、信的统一”,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20]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
[21]梁玉霞:“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诠释:权、责、信的统一”,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22]任喜荣:《地方人大监督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
[23]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2页。
[24]柯葛壮、张震:“《监督法》实施与人大司法监督的改进”,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5期。
[25]《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26]《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27]李云霖:《人大监督权优效运行机制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28]全国人大常务会办公厅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595页。
[29]《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3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1]程湘清:“人大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97页。
[32]《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255页。(https://www.daowen.com)
[33]于晓青、李永红:“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学》1999年第1期。
[34]郑中华:“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监督刍议”,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5期。
[35]张才华:“试论人大司法监督中的九对关系”,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36]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1979~2000)》,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37]蔡勤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须处理好六个关系”,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2期。
[38]乔晓阳:“如何审议工作报告”,载http://www.spcsc.sh.cn/rdpx/content/2006-04/10/content_18187.htm.
[39]二十几年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开始讳言监督,其后是羞羞答答地谈监督,把监督和支持混在一起,提出“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现在基本上敢于理直气壮地谈监督了,但对于善于监督还缺乏经验和章法。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1979~2000)》,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40]于晓青、李永红:“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学》1999年第12期。
[41]谢挺、杜代福:“试论地市级人大法律监督不力的原因和对策”,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42]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载刘政、程湘清:《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5~96页。
[43]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83页。
[44]潘庆云:“强化人大法律监督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载《民主与科学》2002年第5期。
[45]何华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页。
[46]曹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考量与反思”,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
[47]张军:“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载《江淮法治》2010年第21期。
[48]田震亚:“切实加强人大司法监督”,载《楚天主人》2005年第12期。
[49]何华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页。
[50]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月)”,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51]周永坤:“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载《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
[52]石文龙:“依法执政与‘党管干部’实现方式的转变”,载《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5期。
[53]林学启:“论党管干部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54]林学启:“对党管干部错误认识的辨析”,载《桂海论丛》2009年第5期。
[55]王长江:“关于‘党管干部’科学化的几点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56]王学君:“党管干部与民主选举”,载《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
[57]石文龙:“依法执政与‘党管干部’实现方式的转变”,载《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5期。
[58]张哲:“浅析中国特色的‘党管干部’制度”,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
[59]石文龙:“依法执政与‘党管干部’实现方式的转变”,载《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5期。
[60]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载刘政、程湘清:《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61]由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62]于晓青、李永红:“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学》1999年第12期。
[63]李建波:“论人大司法监督的性质、方式及法律后果”,载《前沿》2004年第6期。
[6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60页。
[6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378页。
[66]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页。
[67]程湘清:“人大监督制度和监督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论丛(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第105页。
[68]邬琼:“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4期。
[69]“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载http://lw.3edu.net/xswz/lw_83056_2.html,2013年6月19日最后登陆。
[70]施友松:“人大代表可不可以监督司法案件”,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2期。
[71]参见第五章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