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大相伴而亡:迅速中断期(1958~1977)
此时的人大监督司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听取、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开展,“一些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在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中,以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中提出的一些正常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也被当作右派言论进行批判和追究”。全国人大代表袁雪芬回忆时说,“到1957年那次会议,情况紧张了。人民代表大会成了右派的斗争会。代表们被组织起来联合发言,讲话非常小心,心里想说的也不敢说,更不敢单独发言”。[10]同时,由于许多地方和单位忙于大跃进、组织人民公社和大炼钢铁,顾不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11],“以党代政、国家生活中的个人专断、破坏民主法治等倾向开始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被削弱”[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工作也受到严重削弱,甚至连听取、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都无法进行。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58年)、第二届全国人大各次会议(1959~1963年)都没有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64年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此后,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未能召开[13]。
从监督效果上看,从1957年“反右斗争”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严重受挫,总的来说,“1957年下半年之后,在近10年的时间内,人大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状态,很难发挥什么作用”[14]。人大监督司法更加形式化,民主气氛不浓厚,有的部门并不是为了接受监督,而只是为了走个过场,与常委会通通气而已[15],有学者评论道,“我国人民代表虽然在二届、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举行的历次会议上听取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达90多次,但只是给常委会通气而已,没有起到多少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民眼里逐渐成为走形式的‘橡皮图章’”。[16]1962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没多久又急转直下。
1966年4月26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后,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人大也受到冲击,直到1975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人大的主要工作就是会见外国友人。[17]地方政权组织也难逃厄运。期间,各级公、检、法被砸烂,检察院被撤销[18],法院留下少数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也被集党、政、军、法等权力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人大的监督职权完全丧失”[1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7年10月长达12年的时间里,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开展任何活动”[20],地方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自然完全中断。
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只在1975年召开了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过4次会议,都未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75年宪法“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权力集中,完全取消人大的监督职能”[21],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切监督职能,取消了人大代表的质问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恢复了检察机关,但没有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职权。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此后,听取、审议报告此种最主要的工作监督方式走向正轨。(https://www.daowen.com)
可见,从1958年到1978年长达21年里[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在1964年听取了最高检和最高法工作报告,其他监督形式也基本中断,这可以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得到印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无任何“法院”、“检察院”、“司法”、“监督”字眼,甚至连听取两院的工作报告的情况都没有在报告中提到。
毫无疑问,党政合一是人大监督司法迅速中断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从反右开始,党逐渐介入司法工作,甚至完全主导了司法工作,凡主张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者都会被打成右派。司法工作本身被赋予了许多政治化的蕴义,比如,有学者对1949~1961年华县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以阶级性为核心的法的特征、司法所扮演的阶级统治工具角色及其承担的强政治使命决定了政治性乃是此时期司法的核心属性”,被称为“政治司法”[23]。此时各项法律不健全,司法以实现党中央的各项政策为核心目标,司法干部清廉,司法工作完全契合党的精神。
党甚至可以直接介入案件审理。比如,反右倾斗争强化了党委对案件的审批制度。195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在会后由中共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党组的报告中提出,今后在不违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条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门受命于省、市、自治区党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凡是党委规定审判范围的案件和与兄弟部门不一致的案件,都应当在审理后宣判前报请党委审批。任何借审判“独立”来抗拒党委对具体案件审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给予纠正。[24]
如此,人大监督司法难免造成人大监督党在案件中的决定、党对司法的管理,而这在当时是不允许的,监督自然难于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