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实践运作

二、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实践运作

据笔者多方查找资料,并无针对司法机关质询案的数量统计,于是笔者查找了所有网络文献[200],以及所有中国知网上的相关文章,共查找到12个关于质询法院、检察院的案例,散落在各个地方的各个时期,并无明显的规律,但反映了我国质询司法机关的实践运作特点。[201](见表七)事实上,收集的案例中,很多都是当地第一起质询案。

表七 人大质询司法机关事件一览表

图示

〔3〕程贤淑:“一起典型的质询案”,载《上海人大月刊》2004年第9期。文中后面的相关信息都来自本文献,就不一一注明,下同。
〔4〕郑伟华:“法院有法不依,人大依法质询——问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质问市法院”,载《人民之声》1996年第Z1期。这是河源人大的第一次质询。
〔5〕章夫、舟翔:“高级人民法院从审判席请上‘质询席’”,载《企业经济》1996年第4期。

续表

图示

〔1〕向端生:“法官易岗未依法 人大监督提质询——记鹤峰县人大常委会首例质询案”,载《楚天主人》1997年第7期。
〔2〕刘春华:“为‘7·18’案件被害人伸张正义——夏邑县人大代表质询一起流氓、伤害案查处记事”,载《人大建设》1997年第8期。
〔3〕陈月婵:“阳江市人大代表质询法院:这个拍卖是否依法有效?”,载《人民之声》2000年第6期。
〔4〕张向东:“难忘质询案”,载http://www.wxrd.org/article/show.php?itemid=304,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武建中:“山西省武乡县法院一庭长拖拉执行被撤职”,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2日。
〔5〕程刚:“服从领导还是法律?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4日。这是沈阳市人大代表第二次使用质询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6〕谭纪明:“‘质询案’哪里去了?”,载《浙江人大》2004年第1期。

续表

图示

〔1〕吴庆才:“人大代表质询法官当即认错——北京首次举行人大质询会,法院负责人承诺今后不再违法”,载http://hsb.hsw.cn/gb/newsdzb/2003-01/18/2003-01-18-05gnxw5.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高勇等:“麻阳: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首次动用质询权”,载《吉林人大》2005年第6期。
〔3〕吴秀云:“梅州734万拆迁补偿款被法院划走抵债遭代表质询”,载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1/01/30/1098328.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案例可以归纳出我国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基本特征:

1.质询主体以人大代表联名为主。12个案件中有8个案件由人大代表联名,占2/3,人大代表成为质询司法机关的主要主体,监督法以人大常委会作为主要监督主体显然存在主体设置上的不足。而且联名的代表往往超过法定数额,有的甚至超过数倍,据此,批评联名提出质询人数要求过高的观点有待商榷。

在我国,质询权的启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从质询的动机来看,有4次质询是因为未尊重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其中两次未经人大批准调整中层干部岗位,一次未适用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一次未及时回复人大代表意见。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还有两次质询是因为人大代表本身在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受到损害,如阳江质询案、质询四川省高院案。一次是因为媒体曝光司法滥权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其他的多基于当事人的信访。

2.审查机构一般事先作实体审查,要求违法事实清楚才启动质询案。如山西武乡质询案中,县人大紧急对质询案进行了研究,认为质询案提出的时间、人数、质询的对象都符合法律规定;所质询的问题具体,内容翔实,理由充足,质询案成立,决定交由县人民法院在3天内作出答复。县人大主任、副主任以及驻会的其他委员也到场。[202]麻阳人大质询案中,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一质询案作了初审后认为,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且代表提出的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具体明确、事实清楚,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203]反面的案例也有,如1992年,湖北省郧县代表联名向县检察院提出了质询案,检察院下午接到质询案后,迅速派人下乡实地调查核实,当晚就把情况向大会主席团作了汇报。主席团讨论认为:“检察院的态度诚恳,行动迅速,对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是非常尊重的,代表们所提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质询不成立,可转为询问。”[204]

3.从质询对象来看,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成了质询的对象。在数量分布上,基层和中级的司法机关成为质询的主要对象,占5/6,质询省级司法机关仅2次。同时,法院成为主要质询对象,占11/12,由于其中有两次检察院和法院共同成为质询对象,检察院共有3次成为质询对象。

4.质询事由往往是案件的实体公正问题,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个案也可质询。从收集的12个案例来看,除两起针对任免程序、一起因为不及时回复代表意见而实施质询外,其他9个质询案都是针对个案的实体是否公正展开的。如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时提出的问题包括:“刑事拘留、批捕、起诉、判决的事实根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市中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为什么三年不审判?如果没有取保候审,岂不是超期服刑吗?此错案在什么时限纠正?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05]在9个质询案中,除2起质询针对错误执行展开、1起质询因为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实体错误外,其他6件质询都是针对正在审查中的个案展开(其中4起质询是为了敦促侦查、起诉、审判程序,1起质询因为拍卖程序违法,1起质询因为法院受理了造假者提起的诉讼)。

而且,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满可以质询上级法院。至少有两起质询出现了此种情形,分别是1996年质询四川省高院和1985年上海南汇区质询案件,这反映出质询制度将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等同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加剧了法院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化,损害了下级法院办案的独立性。

5.质询案都以口头的方式答复,没有进行书面答复。当然在口头答复的同时,都准备了书面材料。答复都由检察长或者院长答复,当然在答复的时候,相关人员也到场解释说明。如,北京首次举行人大质询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率领该院执行厅厅长、代表联络室负责人、处理刘宪秋建议案的法官等准时到场,执行厅厅长也回答了质询。在12次质询中,有3次质询进行了2次答复,武乡县的质询案甚至进行了3次答复。这反映出人大一旦启动质询程序,对于监督的效果会有很高的期望,也会采取有力的举措。对于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往往不在全体大会上质询,而以非全体大会的方式进行质询。

6.质询都实现了质询的目的,要么质询对象认错、自我批评,要么纠正违法的司法行为,要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比如,武乡县质询法院事件中,法院不仅在1个月时间内基本解决了所质询的问题,而且剖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从院长到当事法官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责任追究,并有9名委员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县人民法院蟠龙法庭庭长提出了撤销职务的议案。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该庭长被依法撤销法庭庭长职务。[206]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事件中,在质询后时任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尹秀荣明确表示,一定要对违法司法官追究个人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各位人大代表汇报。时任沈阳中院代院长丁仁恕则表示,将坚决按错案追究制追究违法法官的错案责任,在3个月内查清楚后,给代表们满意的答复。[207]但是,从质询的后果来看,真正追究违法司法官个人责任的毕竟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