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支持并重
在1954年宪法通过的前三年,中国人大监督制度非常活跃,甚至提出监督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周恩来在1956年7月21日的讲话中提到:“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式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勇气面对真实,面对错误,有错误就不怕揭露,就勇于承认和改正。”[25]毛主席也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要比单干好。[26]但是,这种观点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57年反右开始,执政党对于民主政治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强化集权体制,弱化乃至放弃人大监督。
随着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开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人大监督权进入了“支持式监督”的阶段。[27]198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汉生在一次讲话中谈道:“为了保障宪法的贯彻执行,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不是唱对台戏,应当经常互通情报,加强了解。”[28]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指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29]此时,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30]
把人大监督视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理应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31]
1998年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上指出:
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因此,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在监督的同时,还要强调支持,通过监督,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把工作做得更好。[32](https://www.daowen.com)
有论者将该论点建立当前社会背景之上:
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在于司法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不仅要求司法体系内部具有自治、自律的知识和精神基础,而且要求在司法体系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关系上作出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制度化安排,这种安排应当使自治自律的司法体系既能够抵御外来力量的非法干预,又能使它具有民主、开放的特点,从而使司法能体察并满足人民对于正义的需要。在这种制度建立之前,空泛地谈论司法独立、排斥人大监督,非但不利于司法独立公正,反而会使司法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淹灭其特性、失落其价值。因此,至少在目前,对于司法而言,有一句被说滥了的话看来却非常适用,即“监督就是支持”。[33]
早期各地的经验也证明,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支持了这些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使其减少了失误,提高了办案质量,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34]“人大监督的客观结果也是对被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支持,人大通过监督和检查较早发现问题,督促和提醒监督对象及时加以纠正,避免造成更大的错误和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督本身也是支持。”[35]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决定,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的工作。”
有观点认为,监督即是支持的观点有害无益,因为其模糊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单向关系,使监督变得被动而无力,导致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边界和限制没有得到界定,使得全国人大在实践中处于一种两难境地。[36]还有论者指出,“监督是第一位的。离开监督谈支持,就很容易使人大机关同司法机关唱同样的调、发同样的音,很容易削弱人大的司法监督职能”。[37]所以,不能以支持来反对监督。“支持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促使‘一府两院’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正失误和偏差,解决问题,是人大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肯定成绩是支持,纠正错误、监督‘一府两院’做好工作也是支持”。[38]
强调监督即是支持的观点,一方面是为了消除司法机关的对抗心理,以循循善诱的方式使司法机关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39],甚至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的执政机关、人大对于监督有清醒的认识,即监督并不是为了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也不是要求司法机关完全按照人大的意思照办,我国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还面临诸多的障碍,司法机关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必须通过监督来消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障碍,保障其更好地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