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案例

三、对司法机关特定问题调查的案例

人大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监督法院、检察院的案例非常少,笔者实证调查的所有对象都没有人大对司法机关展开特定问题调查的案例。以特定问题调查为主题,在百度上共搜索到相关主题的网页不过50个,而具有学术价值的文献更是凤毛麟角。笔者通过学术期刊网找到了8个案例,而信息较为完整的只有5个案例,其中有3个案例因为信息不完整而不列入分析,这三个案例分别是:1998年山东郧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郧县反贪局干部、检察院检察员熊伟收受当事人钱财的行为[249];1998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查清了有关法院在办案中的错误,并促使区法院院长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错误,使这起拖延3年、涉及西藏和甘肃两地的经济案件得以公正了结[250];2000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第一轻工业供销公司与郑州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联营合同贷款纠纷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51]。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找到2007年监督法实施之后的案例,因为监督法未确立个案监督制度,这是否意味着禁止特定问题调查针对个案展开有待分析。

1.1994年菏泽市检察院放纵故意杀人案。1994年菏泽(县级)市(现为牡丹区)首次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检察院不批捕吴氏故意杀人案。调查委员会由人大的5位同志组成,于1994年5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决定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抽调6名精干人员为工作人员。此后,调阅了案卷,分别听取了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关于该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勘察了作案现场,调查了案件见证人和抓获人犯的治安人员;听取了市公安局技术科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情况的汇报,查看了凶器;去市医院了解对被害人抢救治疗的情况,并对被害人及其女儿进行了询问取证;还征求了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上级检察院和上级人大的意见。调查认为吴氏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错误。7月召开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检察院多次发言申辩,最终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调查报告。吴氏最终因故意杀人被逮捕、定罪。[252]

2.2000年合肥市汪伦才案[253]。该案本为一起民事纠纷,在当事人伪造“脾破裂诊断”证据的情况下,汪伦才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经过三次法院判决、三次检察院抗诉,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导致汪伦才家破人亡,检察院仍然拒绝国家赔偿。2000年4月26日,合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对汪伦才案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门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立后,于2000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委员们在认真阅读了案件有关材料后,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应该放在论证汪伦才是否有致伤王丽萍的事实;王丽萍的“脾破裂”是否存在;王丽萍在肥东县医院检查、治疗有无作伪嫌疑;王丽萍是否曾在合肥做过CT检查及检查结果如何;市公安局法医室的鉴定结论是否科学,以及县公安局立案、县检察院的批捕、起诉、抗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围绕调查重点,调阅了肥东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法医室的案件卷宗;先后听取了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及肥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案件办理情况和肥东县财办对汪伦才案件结案后的善后工作处理意见的汇报,以及肥东县人民医院对王丽萍诊疗情况的说明;向案件主要承办人、肥东县医院有关医务人员、案件当事人汪伦才及王丽萍进行集体或个别调查;走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安徽省立医院医务处、合肥市卫生局、市第一人民医院、铁四局医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家;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法医室负责人及负责王丽萍伤情鉴定的主检法医,以及省中医学院附属二院B超室主任、主检医生了解了鉴定经过情况。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整个调查时间长达两个多月,调查范围涉及10多个单位、50多人次。

由于判定王丽萍是否有伤的一个直接证据——CT扫描记录失踪,致使此项调查无法深入。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后,决定将该项调查工作移送市公安局侦查,经侦查发现了被害人隐匿证据的行为。为进一步确定王丽萍是否因“脾破裂”造成轻伤,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专门派员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丽萍的伤情再次进行鉴定。该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的第三部分指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围绕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意见;汪伦才并未踢王丽萍腹部一脚,王丽萍也不构成轻伤。汪伦才最终改判无罪。

人大随后进行了人事监督,检察院的批捕科长、起诉科副科长因为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被行政警告,前者被免除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县检察院检察长也因为执法水平差,不适宜做检察长工作,被建议调离原岗位。[254]

3.2003年辽宁兴城市红崖子粮库执行案。2003年辽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就红崖子粮库的申诉案件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55]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作出决议: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对红崖子粮库的两次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以及主管领导作出严肃处理,结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兴城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报告:法院已经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特定问题调查所作的决议,房屋土地已经交回粮库,100吨玉米重新核价;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两名执行法官分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256](https://www.daowen.com)

4.2003年徐树徳面包车纠纷案。徐树徳发现自己的被盗车辆被公安部门有关人员擅自处置后,为讨回车辆起诉张某、周某、公安分局,但未获法院支持,便向人大申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和市法院、东区法院办案人员的汇报,调查了两级法院卷宗材料,并派员到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案暴露的问题突出,涉及的执法部门多,问题长达6年得不到解决,具有典型性,建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初步审查汇报后,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57]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聘请了专家帮助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采取了公开调查与专门机关秘密侦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致函阜阳市公安局,要求对此案立案侦查,尽快破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致函市中级法院,要求中院对此案作出民事案件裁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书面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借用了检察院的技术力量,对涉案账目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针对被调查者潘某阻碍调查的行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决定将其移交市监察局对其“两指”。从6月28日至8月1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共走访调查115人次,制作调查笔录及其他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共168份,初步查清了徐树徳丢车、找车、要车、提起诉讼及申诉的有关情况。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经调查,除查明公安人员在该案处理过程的重大违纪事实外,还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价格鉴定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接受当事方宴请,将民事诉讼案件办成行政诉讼案件等违法行为。

2003年10月10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决议。除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之外,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市公安局检查、清理查扣车辆、暂扣款物,加强基层派出所规范管理。认为市中院对此类问题应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认真整改;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以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和能力;对接受吃请的审判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规范的问题,要认真开展一次检查,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公安局整改情况和追究责任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258]

为贯彻决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院开展“司法为民、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大讨论”活动,组成调查组,就人大决议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行司法便民、利民的10项新举措;规范合议庭工作规则;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细化审判操作规程;建立法律文书考评体系,建立保障法官司法廉洁的规章制度。2004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包括市中级法院《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认真实施教育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内的报告,但仍有委员对法院推卸责任的行为不满,会议结束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具体意见,整理形成了审议意见,在肯定报告的同时要求继续抓紧全面落实决议。[259]

5.2003年来安县法院占用执行款案。县法院占用当事人执行款的问题引起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提议下,2003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表决成立了由8名成员参加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同时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监察局、审计局抽调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工作。“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在县电视台、电台连续数日播放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公告,收到重要线索198个,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立了三个组,即第一调查组、第二调查组和审计组,兵分三路进行调查。调查组或从外围走访案件当事人,走访县、乡(镇)人大代表,或直接查阅案件卷宗、询问办案人员,或审查法院及各法庭账目。调查委员会不仅查清了法院占用执行款的情况,还找出了产生问题的四个原因。

2003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决定向县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提出三条意见:县法院要制订还款计划,尽快将已占用的执行款还给当事人,并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县法院要抓紧完善执行款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杜绝占用执行款现象发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1条规定,区分院、庭及有关人员责任,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县法院接到监督意见书后,极为重视,制订了三年还款计划;制定了关于严禁挪用执行款、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院党组首先对自身管理不力作了检讨,同时对漠视财经纪律、擅自挪用执行款的6名法庭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分。[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