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现状

一、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 工作 报告的实践现状

根据监督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听取专项工作报告首先要确定报告的专项工作主题,从立法和实践来看,报告主题的选择非常重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在开展专项工作的监督中,要注意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实施监督。”[100]而且,“这类报告的特点是,它们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发生了,就作为重大问题,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发生,就不报告。过去的法律和惯例对其内容、报告时间和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就开始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见表三),地方上也开创了审议工作评议的监督方式,但是2007年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采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予以监督。

表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览表[102]

图示

〔2〕指实际听取工作报告的当年,而不是指来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的年份。

续表

图示

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也只是听取1~2个专项工作报告(见表四),有的年份甚至不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

表四 江西省袁州区人大常委会近五年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一览表

图示

根据笔者调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开始公开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部分县如修水县从2008年开始公开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从省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议题的实践看,收集到的议题主要是食品安全环保、交通方面的,涉及两院的监督议题较少,一般不超过5件。在这些议题建议中,有的只是请求监督司法机关,没有提出明确的监督题目;有的甚至将案件判决书寄来,请求改判或重审。这类建议均没有得到采纳,目前监督议题仍然是由省人大与两院沟通协调,根据司法改革、中心工作来拟定。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对该项工作的各方面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在正式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之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报告由司法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委员发表审议意见,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分组审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报告时,委员们对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

在刑事诉讼方面,有的检察官举证比较随意,举证只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不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办理自侦案件方面,有的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力度下降;有的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不能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不让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或不让律师在会见时了解案情。在诉讼监督方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也不够。[103]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104]比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决定开展如下工作:

进一步创新法制宣传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四进”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四进活动;开展检校共建活动:今年已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12次,组织在校学生观摩刑事犯罪案件庭审5次,受教育的学生达1万余人次,受到学校师生的欢迎;搭建网络宣传平台;搭建校园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回访帮扶教育:抽调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组成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扶小组。对于被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合其所在学校、社区、司法所定期回访。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