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工作报告不通过时的后续程序
有观点认为,可以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听取和审议该机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报告同时印送代表。如果再作报告未被批准的,提出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提出辞职。[265]比如,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指出,广东省八届人大开会时,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的工作报告被认为报喜不报忧,隐瞒了很多严重问题。麦的报告重写后由于已经休会,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通过。[266]2001年沈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未通过时,主席团开始作出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就是该观点的实践化。但据有关媒体报道:
后来发现,这个决定不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因为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直到3个月后,沈阳市人大召开13个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联系会,经认真研究作出一个“开创性的决定”:于8月9日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这次会议不是将上一次未获通过的中院工作报告拿来重新审议,而是审议中院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267]
这就开创了在工作报告未通过时如何处理的“沈阳模式”,之后的衡阳中院工作报告未通过时也是采取的这种处理方式。
笔者赞同必须增设被审议机关的否决责任,规定工作报告不通过时的后续程序,该程序应当采取“沈阳模式”。人大可在不通过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法院、检察院进行批评,并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因为“否定工作报告,已经说明了权力机关及其所代表的全体民众对被监督机关1年或更长时间的工作不予认可,相关机关的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的方法,应当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对有关司法机关予以公开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保障司法公正”。[268]同时,在数个月后,召开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被否决报告单位根据代表意见进行的整改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