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人员述职评议的监督效果
述职评议让许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满意,比如,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肯定指出述职评议是“有益探索和实践”。时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田纪云指出:“现在看这个评议是成功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能评议一、两个部长,评议你的成绩、你的缺点和提出对你的希望,那影响就大了。评议不等于就要罢免,一般地说都是鞭策多,有些问题是防微杜渐,提出来要你注意。这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应该说这是置公仆于主人的监督之下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495]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之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著文称,“代表评议确实是人大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既有力地实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又达到了支持和促进的目的”[496]。时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卢克俭认为,通过述职评议,发现和树立一批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优秀法官,纠正一批判决明显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冤案错案,严肃查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司法腐败分子,从而使广大干警从正反两个方面受到教育,使法院工作达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标准。“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开展述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497]所以在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中,来自人大的同志强烈要求将述职评议写入监督法。
部分述职评议确实促进了司法工作的进步。1999年钟祥市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把评议后的第一个月作为“执行会战月”,加大执行力度,使一批积案得到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成绩。[498]2004年海口市美兰区区法院副院长针对存在的案件执行力度偏软、方法和手段不多的问题,加大执行力度,2004年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7%,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499]再如,在评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针对评议人指出的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监督力度还不够这一问题,检察长已列出14条措施进行整改。[500]
部分述职评议追究了评议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责任,推动了司法队伍建设。比如焦作市中原区检察长、副检察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位副检察长被免去副检察长职务,调出政法系统。中级法院副处级审判员沈光明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501]述职评议之后,台江区法院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对1名助理审判员超审限的问题予以处理,对4名干警存在的问题分别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502]而将评议意见送交给有关机关和组织,作为考核、使用的依据,对于优秀的司法官而言无疑是一次展示自我的机会。
但是,情况也并不都很乐观,上述肯定的声音多数出自人大常委会人员宣传成绩的报道,并刊登在人大主办的刊物上,但很少听到学界肯定的声音。即使从上述渠道也可以听到许多否定述职评议监督效果的看法。比如,2002年下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周国辉等对浙江省11个设区的市和88个县(市、区)1994年以来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表明,有近1/3的市、县(区)人大认为述职评议的成效尚不明显,“当问及现有的调查手段能否全面真实地掌握被评议干部执法情况时,有20个市县人大认为不能掌握,有11个市县人大认为很难掌握或尚有距离、有局限”。[503]有的论文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有的地方在开展述职评议时顾虑重重,不仅在评谁上犯难,而且在咋评上也犯难;评议时缩手缩脚,明知接受述职评议的人有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评议时隔靴搔痒,不敢深究;有的评议,问题不见提,成绩摆一片,把评议异化为评功表彰,最终皆大欢喜。”[504]也有省人大代表认为,我们的评议工作往往表扬有余而批评不足,如只是说“某某同志应加强理论学习研究”、“某某同志要戒骄戒躁,谦虚谨慎”等,监督的力度不够大,评议的实质性内容不多。[505]反对述职评议写入监督法的人也认为: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运行开始的效果是明显的,但目前许多地方都流于形式,“评议者只栽花,怕挑刺”,难以起到真正触动评议对象工作的目的。[506]
【注释】
[1]最主要的条文包括: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2]台江、长乐、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法院:福州中院赴各区市(县)人大代表团征求人大报告意见,载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362,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3]李曼丽:“安乡法院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意见”,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12/23/82831.shtml,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4]彭美:《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页。
[5]贺莉丹:“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之后”,载《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
[6]报告时间的先后、长短也反映出不同机关在国家地位的差异。
[7]乔晓阳:“如何审议工作报告”,载http://www.spcsc.sh.cn/rdpx/content/2006-04/10/content_18187.htm,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8]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1条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10]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最高法检两长作报告那天,处级以上干部必须到大会堂二楼旁听。最高法院的一位处级干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坐在那里和在电视前听不一样,“还是有和最高法院荣辱与共的感觉”。
[11]曹建明:“认真梳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全面改进检察工作”,载http://www.qh.xinhuanet.com/qhpeace/2012-03/19/content_24915334.htm,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12]据检察日报旗下杂志《方圆法治》报道,在那之前,两高曾向中央建议,让省一级法检两长作为人大代表参加两会。中央对两高的建议非常重视,要求两高与各省市区进行沟通,最后促成了目前的格局。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13]苏永通等:“代表和谐审‘两高’”,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7日。
[14]“钱锋:审涉黑案没搞特殊标准 不存在扩大化”,载http://news.163.com/10/0313/08/61L2IMD3000146BD.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15]但是,这无法解释为什么两院工作报告总有不少的反对票,这意味着许多代表不发表反对意见,但是投了反对票。
[16]“山西、上海等人大代表继续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3967,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17]苏永通等:“代表和谐审‘两高’”,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7日。
[18]石野:《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9]张立勤:“冯有为:吾道不孤”,载http://www.gmw.cn/01wzb/2002-09/29/08-642115C8 B33CAFBC48256C42000A8269.htm,2012年6月13日最后登陆。
[20]鞠靖:“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中级法院报告始末”,载《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针对代表批评法院并未对人大代表的批评作出回应时,时任衡阳中院院长的罗安荣强调在人大代表团小组讨论时中院的沉默并非理亏,“每个代表团都有中院的同志参加,也有当地的法院院长参加,我们有纪律,就是法官听取代表的意见要有礼貌,不要正面回答,之后再按照程序回答,并不是我们法院错了、不敢回答、讲不清楚”。贺莉丹:“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之后”,载《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
[21]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22]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23]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24]张立勤:“冯有为:吾道不孤”,载http://www.gmw.cn/01wzb/2002-09/29/08-642115C8B33CAFBC48256C42000A8269.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5]包括中院有法不依,司法不公;不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随意更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26]鞠靖:“湖南衡阳人大代表否决中级法院报告始末”,载《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
[27]杨宜中:“最高法院认真采纳建议修改工作报告”,载http://npc.people.com.cn/GB/7034363.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8]彭美:《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页。
[29]相关内容参见刘炜:“反对票见证中国民主历程”,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3月21日。据中新社2010年的报道称,在省一级,全国除台湾省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仍有7个尚未使用电子表决器。
[30]数据主要从百度上搜索得来,1993~2005年的数据主要参考了[日]加茂具树:“从‘摆设’到‘桥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载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592617089.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1]杨涛等:“‘两高’报告在‘高反对票’中进步”,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15日,AA12版。
[32]陈杰人:“最高法院的最大危险”,载http://forum.qidian.com/ThreadDetail.aspx?threadid=112550358,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3]红尘的鱼:“认真对待人大各报告的表决票数——为两院工作的一种辩护”,载法律博客2009年3月21日。
[34]在访谈中,有检察长表示:“只要你不去整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都不会投反对票,偶尔才会投弃权票。”
[35]吴志远等:“武汉人大举手表决法院报告 一代表举手投反对票”,载《楚天金报》2004年1月14日,详情请看:http://bbs.cnhan.com/read-htm-tid-20070.html,2013年1月30日最后登陆。
[36]王克安:“人大代表中唯一‘反对票’留给人们的思考”,载http://news.sina.com.cn/o/2004-02-02/00201688841s.shtml,2013年1月30日最后登陆。
[37]张俊忠:争鸣:“‘高度一致’就一定不好吗?”,载http://hn.rednet.cn/c/2004/02/09/520777.htm,2013年1月30日最后登陆。
[38]叶铁桥、吴湘韩、丛玉华:“武汉中院两院长前腐后继 继任者边反腐边违纪”,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13日。
[39]李志刚:“杨进律师彷如一行白鹭上青天”,载http://www.famouscase.net/show.php?contentid=407,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40]一些代表公开表示从来不投反对票,引起了社会不少的批评声,但是也可以看出许多代表对待反对票的态度。比如,申纪兰是中国唯一从第一届连任到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她说55年来“从没投过反对票,对党对国家一直拥护”。(“‘最老’人大代表申纪兰:55年来,我从没投过反对票”,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10日,AA06版。)2013年继续连任全国人大代表。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倪萍在两会期间一句“我爱国,不添乱,从不反对或弃权”也招来了漫天的争议声。但是,也有一些代表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公开表示其多年都投了反对票,但其2013年未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41]李光伟:“反对票的意义”,载《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9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事前已经征得了党委的同意,所以反对该工作报告自然难以获得党委的支持。
[42]刘春瑞:“地方人大常委会告别‘全票通过’时代”,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10月12日。
[43]吕明合:“台州‘两院’报告涉险过关”,载《南方周末》2007年4月5日。
[44]赵蕾:“谁投了两高报告反对票?”,载《南方周末》2009年3月20日。
[45]银玉芝:“谁在投‘反对票’,他们反对的是什么?”,载《意见周刊》2012年3月31日,B23版。
[46]“梁慧星奋起疾呼直言司法腐败”,载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9/1112174395 71_2.shtml,2013年1月30日最后登陆。
[47]南方都市报两会报道组:“最高法没回避法院队伍出现的问题”,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12日,AA12版。
[48]“一名香港代表连续十四年对‘两高报告’投反对票”,载http://lt.cjdby.net/thread-346548-1-1.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49]3月11日,彭北京在网上以一个公民和选民的身份,发布了一份题为《敦请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法报告投反对票》的公开信。这是中国公民首次公开要求人大代表投反对票,这不仅是一种公民权利意识的表达,更是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中国法院已经到了民意深渊的边缘!陈杰人:“最高法院的最大危险”,载http://chenjieren.blog.sohu.com/112187926.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50]彭美:《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页。
[51]贺莉丹:“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之后”,载《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
[52]彭美:“历史、现实与未来:法治进程中的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53]衡阳市人大内司委主任杜建章回忆,早在20世纪80年代,衡阳市下属的衡山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就没有获同级人大通过,这在他的印象中是全国首例两院报告未获通过的情况(贺莉丹:“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之后”,载《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但无法查证。
[54]杨永辉:“透视沈阳中院报告从被否决到通过事件”,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8月14日。
[55]阮占江:“衡阳人大否决法院报告蕴含进步意义”,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3日。
[56]“地方各级人大应全面客观评价法院工作”,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6日。
[57]“‘沈阳中院报告未通过事件’暴露法律漏洞”,载http://news.sina.com.cn/c/2001-08-12/327044.html,2013年2月28日最后登陆。
[58]苏永通:“没见识过的‘两会’规则”,载《南方周末》2009年3月19日。正因为此,2013年,转变会风成为转变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求不讲官话、套话。所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用7244个字的篇幅来概述五年的法院工作,但全国“两会”是一次换届的大会,7244个字要保证全面客观、重点突出,确实有较大难度。笔者也担心这会影响审议的效果。
[59]朱小勇等:“钟南山批评部分代表歌功颂德讲空话套话”,载http://news.sina.com.cn/c/2009-03-11/015317379114.s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60]“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希望代表多些批评”,载《新京报》2009年4月12日。
[61]刘炜:“反对票见证中国民主历程”,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3月21日。
[62]何华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63]张悦:“广东现象带来的启示: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载《南方周末》2007年5月17日。
[64]乔晓阳:“如何审议工作报告”,载http://www.spcsc.sh.cn/rdpx/content/2006-04/10/content_18187.htm,2013年6月30日最后登陆。
[65]刘希平、阮占江:“衡阳中院原院长一家三口落马 始于中院报告被人大否决”,载http://news.163.com/10/0429/15/65EQHPR8000146BD.html,2013年6月30日最后登陆。
[66]每年两会都要组织来自法院、检察院的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登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对两高工作的肯定,以争取其他人大代表对两高工作的肯定与支持。
[67]王威:“工作报告未能‘一致通过’不必光火”,载http://china.zjol.com.cn/05zjc/system/2005/01/28/006030923.s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68]潘从武:“宁夏检察院检察长王雁飞称:六张反对票更坚定推进廉政检务决心坚决纠正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现象”,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2日。
[69]何青青:“市中院院长罗安荣坦言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原因”,载http://www.e0734.com/2007/0419/27702.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70]曹建明:“认真梳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全面改进检察工作”,载http://www.qh.xinhuanet.com/qhpeace/2012-03/19/content_24915334.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71]何青青:“市中院院长罗安荣坦言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原因”,载http://www.e0734.com/2007/0419/27702.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72]对于代表们反映强烈的9个案件,中院主动请示湖南省高院给予审判监督,获高院同意后在1月26日调齐各审卷宗送交省高院。
[73]鞠靖:“衡阳中院工作报告‘闯关’成功”,载《南方周末》2007年4月30日。
[74]洛超:“沈阳人大,一次前所未有的‘否决’”,载《人民政坛》2001年第10期。
[75]参见肖扬1999年1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所做的《坚决清除司法人员腐败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的报告。
[76]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根据该文报道:2009年,最高法院办公厅还新设了人民监督办公室,专门跟踪代表过问的案件。“两高”内部都有代表联络处,负责和代表的日常联系。两高领导到某省出差,总要跟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座谈,这几年渐成惯例。基层和中级法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工作同样细致。院党组成员内部有分工,每个人重点对应一到两个“部分代表”,每年总要登门拜访。在寻求和代表进行沟通的方式上,最高检内部有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多个头衔设置。其中,特约监督员专门从代表和委员中选任。一年中最重要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两会前最高检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特约监督员都受邀出席。2004年,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新辟“声音周刊”,登载代表的建议、故事,表达他们的心声。
[77]赵蕾:“‘两高’:在个案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根据该报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因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而对该案予以改判。同一报道还揭示,“两高领导作报告的前两天,最高法院民庭的法官特意赶到北京饭店香港团的驻地,跟代表罗范淑芬沟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调研情况”。
[78]石野:《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根据文中介绍,该案并未获得满意的监督效果,以致于王维忠试图质询最高人民法院,但未获得支持。
[79]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该论者还指出,人大代表反映的案件大量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作为代表建议提出;有的代表平时也就有关案件写信给常委会或常委会领导;还有的人大代表会直接将案件反映给法院。
[80]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81]乔晓阳:“如何审议工作报告”,载http://www.spcsc.sh.cn/rdpx/content/2006-04/10/content_18187.htm,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82]赵蕾:“报告越来越客气”,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83]董伟:“周澄被判刑的决策内幕”,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7日;“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载《成都日报》2005年12月8日。
[84]饶智:“周澄案‘有罪推定’始末”,载《财经》2010年第10期。提案代表中,有时任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以及本溪市委书记,议案在再审启动之后判决做出之前提出,而且议案中事实上已经表明其了对审判结果的建议,这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其实质上也是一个个案监督的行使,只不过其由人大代表个案监督而不是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
[85]施友松:“人大代表可不可以监督司法案件”,《人大研究》2004年第2期。
[86]唐成:《监督札记》,新世界出版社2011版,第298~320页。
[87]“‘阴差阳错’的衡阳事件”,载《人民与权力》2007年第3期。
[88]蒋生:“浙江高院院长:有人大代表用投反对票要挟法院”,载http://news.sina.com.cn/c/2013-03-11/041926491090.shtml,2013年5月30日最后登陆。
[89]张立勤:“冯有为:吾道不孤”,载http://www.gmw.cn/01wzb/2002-09/29/08-642115C8 B33CAFBC48256C42000A8269.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该案的许多细节并不清楚。
[90]刘元举、康锦达:“人民代表冯有为(五)”,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4144d40100004g.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91]牛付彦、刘春华:“决不能容许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对一起篡改庭审笔录事件行使监督权始末”,载《人大建设》2000年第10期。
[92]赵蕾:“报告越来越客气”,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93]“一名香港代表连续十四年对‘两高报告’投反对票”,载http://lt.cjdby.net/thread-346548-1-1.html,2013年5月30日最后登陆。
[94]赵蕾:“报告越来越客气”,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95]贺莉丹:“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之后”,载《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
[96]赵蕾:“报告越来越客气”,载《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97]信春鹰:“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98]童之伟:“人大代表如何依法监督法院”,载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3031579044.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99]彭美:《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100]李飞主编:“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12期。
[101]李飞主编:“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12期。
[102]所有数据来自历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03]刘志锋、黄进喜:“规范司法行为任重道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侧记”,载《人民政坛》2006年第11期。
[104]相关程序见《监督法》第二章。
[105]李飞主编:“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12期。
[106]刘志锋、黄进喜:“规范司法行为任重道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侧记”,载《人民政坛》2006年第11期。
[107]刘志锋、黄进喜:“规范司法行为任重道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侧记”,载《人民政坛》2006年第11期。
[108]王琼、康君:“跟踪监督出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提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纪实”,载《雅安日报》2013年8月16日。
[109]李飞主编:“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12期。
[110]范红波、刘爽:“调查个案监督”,载《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4期(上)。
[111]王曦煜:“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司法是否公正不能跳出个案去说”,载《今日早报》2013年3月10日。
[112]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13]该表格来自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3页。
[114]监督程序主要参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其他地方的规定大同小异。人大个案监督草案中的规定由于未生效,不便成为分析的对象。此外,更加详细的程序描述,可参见陈斯喜:“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页;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51页。
[115]蔡定剑:“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3期。
[116]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以议案方式提交。比如,《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第10条: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案件的议案,审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案件的议案;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117]更多的案例可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编的《为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书中记录了87个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例。蔡定剑主编的《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一书也有大量的案例。
[118]李磊、薛磊:“为了‘天平’不倾斜——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剪影”,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1期。
[119]刘子云:“省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回顾之三:监督篇”,载http://www.sxrd.gov.cn/0/1/9/48/69/1297.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120]从渊源上看,其来源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该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二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三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121]袁祥:“监督审判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5日。
[122]沈士光:“人大监督制度建设回顾”,载《学习时报》2006年9月12日。
[123]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24]蔡定剑主编的《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一书中收集了大量的案例,文中的分析主要建立在案例的基础上,笔者寻找了相关文献以及访谈,发现其案例情况能够反映实践中的真实现状。
[125]“分组审议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zgrdxw/zlk/rdcwhy/jjrdsychy/news/082806.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126]王晨光、张沪宁:“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人大个案监督的主要程序为着眼点”,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27]冯蕴强:“人民法院个案监督亟待规范”,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
[128]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129]施友松:“人大代表可不可以监督司法案件”,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2期。
[130]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31]王晨光、张沪宁:“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人大个案监督的主要程序为着眼点”,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132]1997年《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规定:“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直接办理个体案件,有关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案件监督权,可以听取汇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进行调查,委托鉴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①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②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③向司法机关发出法律监督书;④作出有关决定、决议。”“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133]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134]强世功、罗玥:“‘案件监督’还是‘行为监督’”,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
[135]陈斯喜:“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136]陈斯喜:“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137]张寿钦:“履行职责不失职—记罗源县人大常委会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几件事”,载《人民政坛》1998年第12期。
[138]裴文睿:“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个案监督案例研究之初探”,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139]实践表明,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也非常艰难。石野:《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95~144页。
[140]牛付彦、刘春华:“不能容许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对一起篡改庭审笔录事件行使监督权始末”,载《人大建设》2000年第10期。
[1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编:《为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书中记录了87个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个案监督实现了一些案件的公正处理,也生动地描述了我国人大个案监督的真实生态。
[14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只在这两年对个案监督纠正的错案数进行了统计,也反映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较为谨慎的态度。
[143]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144]信春鹰:“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145]唐成:《监督札记》,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320页。书中叙述了几个相关案件。
[146]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
[147]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148]王晨光、张沪宁:“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人大个案监督的主要程序为着眼点”,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49]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该文的观点认为只有6起与司法腐败有关,但笔者认为更是因为其监督的目标一开始就未以惩戒违纪法官为目标,所以未对此展开调查。
[150]陈斯喜:“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载《浙江人大》2003年第5期。
[151]陈斯喜:“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3页。
[152]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7页。
[153]王曦煜:“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司法是否公正不能跳出个案去说”,载《今日早报》2013年3月10日。
[154]王志国:“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2010诉讼监督论坛综述”,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155]朱孝清:“论诉讼监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156]甄贞、王志坤:“诉讼监督地方立法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57]肖琼玉:“人大决议助推诉讼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纪实”,载《时代主人》2011年第12期。
[15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争取人大支持不断深化诉讼监督工作”,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5期。
[159]肖琼玉:“人大决议助推诉讼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纪实”,载《时代主人》2011年第12期。
[16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争取人大支持不断深化诉讼监督工作”,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5期。
[161]参见2009年3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开文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所作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25791,2013年8月30日最后登陆。
[162]参见2009年5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开文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25791,2013年8月30日最后登陆。
[163]谢文英、赵晓星:“诉讼监督走进新境界”,载《北京人大》2011年第1期。
[164]而且,本案可能打破司法机关的权力内在制约机制: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立案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在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有权撤案,而我国法律并未授权检察机关对此进行诉讼监督。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其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可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苗生明:“诉讼监督事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
[165]比如上述重庆的规定,如果不对案件首先做个判断,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讨论什么?显然这是一个变相的个案监督。
[166]甄贞、王志坤:“诉讼监督地方立法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167]李娜:“29个省级人大立法撑腰检察监督 ‘借力使力’助排不配合监督障碍 检察院监督法呼之欲出”,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22日。
[168]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权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界限——兼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69]张军:“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载《江淮法治》2010年第21期。
[170]张新民:“探索人大司法监督新模式”,载《江淮法治》2012年第5期。该文极力颂扬这种监督模式,认为这种监督前置的监督模式,把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办案转变为人大监督、检察院办案;将责成司法机关限期办理转变为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自行纠正;将人大事后监督转变为检察院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法律监督。
[171]高勇:“为了永不倾斜的天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纪实”,载《人民之声报》2012年5月15日。
[172]吴晓云:“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一次新探索:‘旁听百例庭审’突出‘四新’”,载《上海人大月刊》2004年第12期。
[173]刘阳:“奎屯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全面提高司法水平”,载《新疆人大(汉文)》2010年第8期。
[174]齐国强、骆应会:“人大代表坐堂听审”,载《人大建设》2012年第7期。
[175]杨德峰:“连续监督+多层次监督+联动监督——寿光市人大常委会强化司法监督有实效”,载《中国人大》2008年第9期。
[176]李应森:“论人大代表听审制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77]当李鹏亲自听庭之后,记者问及参加旁听的初衷时他回答说:“这是为了增加感性认识。根据宪法规定,人大对‘两院’实行监督,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需要有更多的实践。”傅旭:“想不到他真来了”——“李鹏委员长旁听公开审判速写”,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12日。
[178]杨景宇主编:《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179]田必耀:“监督法与司法监督走向”,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9期。
[180]刘锦森:“对类案实施监督的可行性”,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11期。
[181]唐莹莹、陈星言:“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1期。
[182]唐莹莹、陈星言:“构建人大对司法的类案监督制度”,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1期。
[183]胡静:“类案评析:人大监督‘两院’的新尝试”,载《公民导刊》2012年第12期。
[184]胡静:“类案评析:人大监督‘两院’的新尝试”,载《公民导刊》2012年第12期。
[185]田必耀:“监督法与司法监督走向”,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9期。
[186]单用杰:“重点案件月报告 人大监督有实效——青岛市四方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纪实”,载《山东人大工作》2010年第11期。
[187]参见“耒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载http://www.leiyang.gov.cn/main/gblyzw/zwwj/rdwj/dfd935cc-04a2-4278-91c1-eabdfa0a0c4a2.shtml.2012《张家界永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2011《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都有完全一样的规定。
[188]“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2年)”,载http://hyii.hengyang.gov.cn/hyrd/rdhhy/dwchywj/be0f71bc-be6a-4c28-9729-db35432547a2.s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189]谭纪明:“监督从未有穷期——安康市汉滨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纪实”,载http://www.sxrd.gov.cn/0/1/3/18/2751.htm,2013年6月30日最后登陆。
[190]刘学海:“察县人大创新监督方式 促进司法联动”,载《新疆人大(汉文)》2011年第10期。
[191]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中国法制出版1991年版,第176页。
[192]朱维究主编:《政府法制监督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监督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页。
[193]张友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7年第4期。
[194]陈斯喜:“冲突与平衡: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
[195]蒋松柏:“完善质询制度推进质询权运用常态化”,载《江淮法治》2011年第7期。
[196]秦前红、韩树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质询权行使的宪法学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97]杨成:“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有效行使”,载《行政论坛》2011年第3期。
[198]参见《监督法》第36条、第38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和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9条有类似的规定。
[199]李继力:“激活质询权:从离位走向到位”,载《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6期。
[200]以“质询法院”、“质询检察院”为题在百度上查找,共计1490个页面,于2012年2月11日最终搜索。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又做补充查找,未找到新的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
[201]也许有学者质疑笔者搜集案例的充分性,客观地说,全国应当有更多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但是,可靠的数据表明质询案例数量很少,质询的对象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多,而质询“两院”的则少见,且由于质询司法机关事件本身的社会轰动效应,媒体对此类事件高度关注,有理由相信该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02]武建中:“山西省武乡县法院一庭长拖拉执行被撤职”,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2日。
[203]高勇等:“麻阳: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首次动用质询权”,载《吉林人大》2005年第6期。
[204]陈良寅:“湖北省郧县人大行使质询权的做法和体会”,载《人大研究》1994年第8期。
[205]程刚:“服从领导还是法律?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4日。
[206]武建中:“山西省武乡县法院一庭长拖拉执行被撤职”,载《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2日。
[207]程刚:“服从领导还是法律?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4日。
[208]孙莹:“论人大质询的启动要件”,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6期。
[209]田必耀:“对人大质询制度设计和实践的审视”,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1期。
[210]王永杰、杨海坤:“中外质询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质询提案较少的原因”,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多年来,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开展过两次质询,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从未有过质询。参见张鹏、陈建智:“刍议询问和质询的异同及运作程序”,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
[211]王永杰、杨海坤:“中外质询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质询提案较少的原因”,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12]伍青萍:“博弈视角下的人大质询”,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6期。
[213]王永杰、杨海坤:“中外质询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质询提案较少的原因”,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14]陈寒枫:“充分发挥质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论”,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2期。作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组组长、政治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215]陈寒枫:“充分发挥质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化”,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2期。
[216]石野:《我为人民说真话: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217]陈寒枫:“充分发挥质询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论”,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2期。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冷处理”质询案,甚至将质询案搁置在“抽屉”的情形时有发生。2000年6月,深圳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杨剑昌代表领衔提出对市公安局的质询案,最后却变成了“听取解释”的询问。2004年,广东省惠州市人大代表就市政府迟迟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停违规建筑东江明珠高尔夫球场的决议提出质询,但人大常委会力劝代表放弃质询。田必耀:“人大质询与政治和谐”,载《人民政坛》2005年第10期。
[218]陆宜峰:“析监督法框架下的质询制度设计及完善”,载《人大研究》2009年第5期。
[219]陈良寅:“湖北省郧县人大行使质询权的做法和体会”,载《人大研究》1994年第8期。
[220]蒋松柏:“完善质询制度 推进质询权运用常态化”,载《江淮法治》2011年第7期。
[221]江菲:“十年磨一案”,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31日。
[222]刘春华:“为‘7·18’案件被害人伸张正义——夏邑县人大代表质询一起流氓、伤害案查处记事”,载《人大建设》1997年第8期。
[223]高勇等:“麻阳: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首次动用质询权”,载《吉林人大》2005年第6期。
[224]程刚:“服从领导还是法律?沈阳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4日。
[225]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曹志在《关于〈代表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主要是指对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方面的质询。”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对个案质询。
[226]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99页。
[227]蒋克斌:“立法机关的质询与法院的独立审判”,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
[228]郭启朝:“一份假‘质询案’十年官司难了断”,载《大河报》2004年12月11日,A13版。
[229]魏永征:“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载http://yzwei.blogbus.com/logs/4477228.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230][英]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3页。
[231]蔡定剑:《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350页。
[232]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233]高勇等:“麻阳: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首次动用质询权”,载《吉林人大》2005年第6期。
[234]张向东:“难忘质询案”,载http://www.wxrd.org/article/show.php?itemid=304,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35]“迁西县举办‘民心广场——百姓之声’政法系统质询专场活动”,载http://www.qxlz.gov.cn/ffdt/html/?602.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36]程湘清:“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和监督制度”,载刘政、程湘清:《人大监督探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237]周伟:《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238]曾繁康:《比较宪法》,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1页。
[239]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53页。
[240]“公布大法官议决释字第585号解释”,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8cd0101 016zpm.html,2013年6月20日最后登陆。
[241]王锴:“从‘郑家纯、梁志坚诉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案’看香港立法会的调查权”,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722.html,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242]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243]参见刘少奇于1954年9月15日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244]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245]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246]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6条、第26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其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47]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52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248]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249]“郧县反贫局长周正祥阻挠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载《山东人大工作》1999年第5期。
[250]曹承锋、鲍挺、朱业生:“特定问题调查的梳理与分析”,载《法制日报》2002年6月13日。
[251]“郑州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载《人大建设》2000年第5期。
[252]魏祥军:“‘特定问题调查’已过十年 历历在目似乎就在昨天——访菏泽市首次特定问题调查议案发起人胡九学”,载《山东人大工作》2004年第9期。
[253]参见汪伦才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程永华在2000年8月29日在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汪伦才案件调查报告》,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2年2月2日最后登陆。
[254]葛霞:“不负责任 检察院三次抗诉 明察秋毫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为民洗冤——安徽‘汪伦才冤案’纪实”,载《政府法制》2002年第3期。
[255]王智:“特定问题调查:国家粮库利益不容侵犯”,载《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6期。
[256]王智:“特定问题调查:国家粮库利益不容侵犯”,载《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6期。
[257]任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为他讨回了公道”,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11期。
[258]任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为他讨回了公道”,载《江淮法治》2003年第11期。
[259]任理:“一石激起千重浪——阜阳市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徐树德申诉案追踪”,载《江淮法治》2004年第3期;尹学君:“一辆面包车引发的特定问题调查”,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11期。
[260]沈庆春:“‘特调’出手 坚冰必破——来安县首次特定问题调查回眸”,载《江淮法治》2006年第5期。
[261]朱福惠:“全国人大调查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262]邵拥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和思考”,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63]邵拥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和思考”,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64]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运用研究——‘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课题研究专题报告之九”,载《海南人大》2005年第6期。
[265]朱福惠:“全国人大调查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266]陈寒枫:“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在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的探索之十四”,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10期。作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组组长、政治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267]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运用研究——‘充分行使人大监督权’课题研究专题报告之九”,载《海南人大》2005年第6期。
[268][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转引自刘练军:“‘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269]刘练军:“‘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270]杨日青:“从宪政走向探讨立法院的角色及其应有的调查与听证权”,载《理论与政策季刊》2002年第1期。在英美法系,由于宪法中无明文规定国会调查权,辅助权说认为调查权并不是固有的,而是为了辅助履行国会基本职能而必须存在的,从而为调查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71]廖元豪:“论‘立法院’调查权的界限与范围——解字第五八五号解释与美国经验的参照(一)”,载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87947&article_id=39894,2012年12月10日最后登陆。
[272]许志雄:“法学教室 宪法”,载http://www.doc88.com/p-990567277893.html,2012年12月10日最后登陆。
[273]王书成、顾敏康:“香港立法会调查权限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
[274]茅忠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运作”,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1年第5期。
[275]王宜峻:“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载《人民政坛》2007年第1期。
[276]有学者对此批评道,目前一些地方为图方便,在实际操作中,把决定是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这一权力交给了主任会议。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邵拥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和思”,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77]唐晓:《议会监督》,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页。
[278]域外一般主要由提出调查的国会议员负责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
[279]朱孔武:“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理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
[280]蒋红莲:“特定问题调查权浅析”,载《上海人大月刊》2010年第4期。
[281]“郧县反贫局长周正祥阻挠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载《山东人大工作》1999年第5期。
[282]葛霞:“不负责任 检察院三次抗诉 明察秋毫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为民洗冤——安徽‘汪伦才冤案’”,载《政府法制》2002年第3期。
[283]邵拥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和思考”,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84]陈海生:“湛江中院两法官被撤职”,载http://news.163.com/11/0427/01/72K2EBVN00014 AED.html,2012年4月27日最后登陆。
[285]比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②调出本法院的;③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④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⑤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286]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287]200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经办人叶彬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考察团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
[288]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⑪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289]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290]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监督法中的其他监督措施都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而撤职权却采用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表述。
[29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292]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参见“全国人大免去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载http://news.qq.com/a/20081028/003316.htm,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293]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294]卢金增:“山东滕州院依法调查法官枉法案 涉案法官被撤职”,载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kx/201109/t20110915_719025.html,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29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4条。
[296]根据2006年《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97]关于检察官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我区某市人大常委会在最近的“两院”人事任免工作中,有以下两个问题不明确:①“检察官职务变动”是否包括本单位因内部轮岗出现的职务变动?或是专指跨系统的职务变动?②经了解: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现任副职以上领导中,除一名政治部副主任未任命过法律职务外,其余人员全部有法律职务;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办现任副职以上领导中也都有法律职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市“两院”上述部门现任领导是否应当免去其法律职务?(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委员会2005年9月26日)
答:①“检察官职务变动”既应当包括跨系统的职务变动,也应包括在本单位内职务变动,不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②对于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不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2005年11月4日)。
——“关于检察官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4期。
[298]比如,经榆林市中院调查,高巧玲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擅自向当事人收取1000元钱,已构成违纪,同时考虑到事发后其能积极认错,并主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榆林中院党组于7月1日作出处理结果:给予高巧玲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免去其赔偿办副主任的职务,给予“黄牌”警示,在年终的党风廉政责任制量化考核中进行相应扣分。参见“发赔偿书竟收费 榆林法院赔偿办副主任被免职”,载http://news.sina.com.cn/c/2004-07-06/17353007322s.shtml,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299]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300]陈斯喜:“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301]“遭撤职法官担任审判长 二七区人大将一查到底”,载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4528/2593451.html,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02]根据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以及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审判责任。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删除了该内容。
[303]2001年版本无违反职业道德会产生何种后果的条款。诫勉谈话、批评通报虽然会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但在我国并不属于惩戒处分。
[30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页。
[305]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306]中纪委列举了孙小虹“走私汽车,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隐瞒巨额收入,用诉讼费乱发奖金和福利”四项违纪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孙小虹案,然而三年后,孙小虹被任命为云南省外经贸厅厅长。唐建光:“孙小虹:一个落马高官的‘东山再起’”,载《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9月1日。
[307]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308]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309]“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载http://www.ccpc.cq.cn/rmmd/200911/t200911 30_30591.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10]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311]刘好为:“20世纪美国州及地方政府官员的罢免机制”,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312]刘好为:“20世纪美国州及地方政府官员的罢免机制”,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313]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314]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315]2009年11月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的武增做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为广大网友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坦言:“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常红:“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未反映选民意愿代表应被罢免”,载http://china.rednet.cn/c/2009/11/04/1850578.htm,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16]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页。
[317]朱福惠、黄金娜:“论罢免与质询程序的司法性”,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18]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319]滕修福:“走出罢免代表案的‘误区’”,载《人大建设》2010年第10期。
[320]温召祥:“浅析人大罢免案的申辩制度”,载《人大研究》1996年第10期。
[321]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条。
[322]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323]谢小剑:“检察长的公共责任及限度”,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
[324]“5月11日平义杰被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载《人民日报》1995年5月12日。
[325]蔡定剑:“论完善我国人大的司法监督制度”,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
[326]2004年7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江西省人大十届十次常委会已接受丁鑫发辞去检察长的辞呈,并报全国人大批准。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批准免职名单,批准免去丁鑫发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2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作出了开除丁鑫发党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决定。在此间召开的江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孙谦在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向与会人员谈及了丁鑫发案。吴小亮:“江西省检察长易人 谁监督监督者”,载http://finance.sina.com.cn/crz/20040825/1009974352.s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27]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批准免去李宝金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此前,李宝金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本人请求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宝金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免去李宝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天津市原检察长李宝金被房地产商拉下马”,载http://money.163.com/06/0829/09/2PMCAS1V00251OBC.html,2013年3月18日最后登陆。
[328]1998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当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11月15日,四会市公安部门传唤了李兆兴、冯志雄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夫妇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7年和14年有期徒刑。2002年10月22日,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又改为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2003年12月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张坤石夫妇的死亡超出莫兆军的主观意志,与莫的审理案件行为无直接关系,莫不应对此负责任。莫在审理中是负责任地对待张坤石夫妇的抗辩意见的,根据有关规定,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判决的可不追究错案责任。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谭世贵、梁三利:“构建自治型司法管理体制的思考——我国地方化司法管理的问题与出路”,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3期。
[329]反过来说,其也提供了一种影响司法行为,使司法行为不至于过于偏离大众预期,实现司法权公共责任的一种间接途径。
[330]此外,检察长、院长在退休后仍可能接受调查,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在退休后被查处。但此时会产生一个问题,即退休后的法官是否应当受到司法独立的保护?
[331]“宁夏人大常委会撤销马彦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9/19/c_122056346.htm,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可见,人大并不依赖法院的定罪判决,也显示了我国撤职也可以因为纪委认定违纪,涉嫌犯罪而作出。
[33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法院一名审判员”,载http://www.hhrd.cn/readnewsx.asp?id=10394,2013年6月21日最后登陆。
[333]关于“洛阳种子案”的讨论可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李晓兵:《宪政体制下法院的角色》,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03页。
[334]王海洲:“法官李慧娟:我认为我没有错”,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6日。
[335]王颖:“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复: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种子案二审将定李慧娟‘正名’悬念”,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5月14日。
[336]遥评:“罢免‘带病’副镇长引发的思考”,载《人大建设》2005年第9期。
[337]李秋高:“罢免制度与弹劾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全国人大罢免制度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338]“涉嫌受贿王泽民被罢免职务”,载http://www.oeeee.com/a/20080406/562827.html,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39]“徇私枉法 涉嫌受贿 都匀检察院原检察长被罢”,载http://gzsb.gog.com.cn/system/2008/01/11/010196715.shtml,2012年6月19日最后登陆。
[340]人大是否有权直接认定构成错案,进而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值得探讨。
[341]徐静村、潘金贵:“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载《公法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62页。
[342]李炎岳、谌国华:“临湘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法院一名副庭长职务”,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13期。
[343]所以,我国有法律规定,罢免案可在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之后,待下次开人大会时再审议决定。
[344]徐祥民、张岩:“弹劾基础上的罢免——关于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构想”,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
[345]辞职可以是正常的原因,也可以是非正常原因,如有违法失职行为或政绩不佳,或遭到社会的批评、谴责等迫于外界的压力或内心反省而提出。
[346]我国有时候会通过一定的压力,迫使相关人员“主动”提出辞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6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后两种辞职方式也是建立在该干部先提出辞职申请的基础上的,尽管可能是有关部门责令其作出的,但仍是正常压力下的“自愿”,所以第60条规定了“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347]一些违纪但不是很严重的行为往往采取辞职的方式,以避免被罢免。比如,2010年因借车问题违反中央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呼伦贝尔市委、常委会批准刘丽洁同志的辞职申请。同时,提出辞职也是司法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方式。比如,因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5.26”江西抚州爆炸案,导致临川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习东森被免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何大新请求辞职,2011年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何大新辞去院长职务的请求。而此前,自2006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连续5年获得与会代表高票通过,人民法院报还对此进行了专门的采访。
[348]2003年12月初,中纪委派出由9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秘密进入湖南,联合湖南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开始彻查深圳大世界商业城执行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振汉辞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6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负责人宣布,吴振汉于6月7日被省纪委“双规”。2004年11月25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罢免了吴振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被‘双规’”,载http://www.hb.chinanews.com/2004-06-22/1/31656.html;“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载《新京报》2004年11月26日。
[349]2002年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田凤歧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4月,中纪委决定对田凤歧立案调查。2002年8月,中央纪委决定并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田凤歧开除党籍处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田凤歧开除公职处分;辽宁省人大依法撤销田凤歧九届人大代表职务。同月,此案被移交司法机关。
[350]肖欢欢:“主审法官昨被免职调离”,载http://news.163.com/11/0117/03/6QIOI44 M00014AED.html,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51]1989年5月15日,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清理整顿公司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湖南省副省长杨汇泉罢免案,曾经试图启动“调查委员会”程序,但未获得代表们的支持,最终直接表决通过了罢免案。
[352]周文轩主编:《地方人大工作理论与实务——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党委会20周年暨理论研讨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
[353]王力群:“甘肃省人大监督司法案例(12例)”,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22页。
[354]卫乃斌:《在人大主任工作岗位上的思考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
[355]刘子云:“省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回顾之三:监督篇”,载http://www.sxrd.gov.cn/0/1/9/48/69/1297.htm,2013年3月30日最后登陆。
[356]詹洪春、喻尘:“人大代表联名罢免公安局长风波”,载《吉林人大》2002年第6期。
[357]该方式由江苏省在1997年底率先推行,2001年在全国推开。湖南省在2001年度首次实施执法质量考评之后,因考评不及格,全省有5名县、市、区公安局长被当地党委、政府免职,27名基层派出所、队负责人被免职。2002年,因蓝山县公安局考评两度不合格,局长唐基利被“责令引咎辞职”,这是全省第一个引咎辞职的公安局长。
[358]珂影:“梁邦明的‘弹劾’遭遇,民情与信访”,载http://www.rwabc.com/diqurenwu/rw_detail.asp?people_id=1412&id=1852,2013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359]遥评:“罢免‘带病’副镇长引发的思考”,载《人大建设》2005年第9期。
[360]徐俊翔参与了该主题内容的写作。
[361]谢慧:“人大执法检查现状与进一步规范”,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6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1999年4月23日)。
[363]该规定于2009年失效,但可用于对执法检查制度的分析。
[36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1999年4月23日)。
[365]林彦:“从自我创设,到政治惯例,到法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确立过程”,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366]黄庆畅:“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执法检查迈向常态”,载《人民日报》2009年7月15日。
[367]《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2005年3月1日)。
[368]《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0年12月27日)。
[369]《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0年12月27日)。
[370]《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0年12月27日)。
[371]《关于检查〈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汇报》(1993年2月1日)。
[372]孙文盛等:“三级代表议公正促整改——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官法’执法检查系列活动纪实”,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24期。
[373]杨颖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载http://cq.cqnews.net/jrzb/3jrd12/zy/200909/t20090922_3623464.htm,2013年3月7日最后登陆。
[374]莫亚球:“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来检察院执法检查”,载http://www.taoyuan.gov.cn/html/2009/09/24/14198.html,2013年3月7日最后登陆。
[375]王韶山:“刚察县人大对县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载http://www.qh.xinhuanet.com/qhpeace/2012-05/15/content_25234941.htm,2013年3月7日最后登陆。
[3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2007年3月21日)。
[3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2007年3月23日)。
[378]《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9日)。
[37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1999年4月23日)。
[380]吴清泉:“浅析执法检查在基层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载http://npc.people.com.cn/GB/12887821.html,2012年5月18日最后登陆。
[381]马永贵主编:《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382]崔英楠:“人大执法检查与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6期。
[383]陈鹏:“发展·体制·执业保障·职业道德——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解读”,载《中国人大》2005年第21期。
[384]林彦:“执法检查: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径”,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98页。
[385]谢蒲定:“从执法检查报告分析法律实施与人大法律监督的成效”,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8期。
[38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9日)。
[387]李彦:“湘潭县人大到县法院开展〈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载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5668,2013年6月25日最后登陆。
[388]林彦:“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389]廖盛芳:“‘两官法’给司法带来了什么?——就‘两官法’执法检查专访顾秀莲副委员长”,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9期。
[390]施英:“‘两官法’执法检查手记”,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9期。
[391]《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9日)。
[3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2007年3月21日)。
[3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2007年3月21日)。
[394]孙文盛等:“三级代表议公正促整改——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官法’执法检查系列活动纪实”,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24期。
[395]张文麒:“执法检查:地方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载《人大研究》1996年第7期。
[396]《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9日)。
[397]侯猛:“政法传统中的民主集中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398]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和成效”,载《人大工作通讯》1998年第4期。
[399]谢慧:“人大执法检查现状与进一步规范”,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00]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401]潘荣森:“浅谈如何提高执法检查的成效”,载《人民与权力》2007年第1期。
[402]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403]谭明华:“增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实效的思考”,载《强化监督职能 发挥人大作用——2007年全省人大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版,第74~81页。
[404]崔珍洽:“对人大执法检查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载《吉林人大》2008年第8期。
[405]谭明华:“增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实效的思考”,载《强化监督职能 发挥人大作用——2007年全省人大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版,第74~81页。
[406]庞清涛、陈新伟:“执法检查应注意四个问题”,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1期。
[407]高咏沂、姚百义、张弛:“当前执法检查弱化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人大研究》1998年第9期。
[408]高咏沂、姚百义、张弛:“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弱化的原因之分析”,载《山东人大工作》1998年第11期。
[409]郝福:“我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9期。
[410]林彦:“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411]占承春参与了该主题内容的写作。
[41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监督法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413]有学者批评我国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中存在人大绝对至上观念,表现为对于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法院绝对不可以做合法性审查。按照这种观念,即使是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不能对其所需适用的地方规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管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通过的还是由较大的市的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对此予以确认。但其并不符合我国1982年《宪法》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宪法精神。童之伟:“顺应时势变迁 更新人大制度理念”,载《法学》2009年第12期。相反,我国建立了人大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制度。
[414]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415]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页。
[416]钱宁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历史、现实和趋势”,载《学海》2007年第6期。
[417]宋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3期。
[418]邹声文:“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载http://www.gov.cn/jrzg/2005-12/19/content_130950.htm,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19]任重远:“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被指作用有限”,载http://china.caixin.com/2012-06-26/100403926.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20]牛文展:“《监督法》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载《理论日刊》2007年第7期。
[421]陈斯喜:“我国立法控制机制的现状与完善”,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
[422]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423]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424]周庆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效力辨析”,载《检察日报》2002年9月27日。
[425]陶涛:“解读《监督法》”,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9期。
[426]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4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2期。
[428]彭书红:“司法解释性文件探析”,载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6/2005/8/li030714204415185002112320_173482.htm,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29]王兴华:“建昌县人大依法监督法院撤销不合法文件”,载《人大工作通讯》1998年第17期。
[430]上述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办法在网上都能找到,比如《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载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3497/law_463446892525.shtml 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1]杨宏亮:“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机制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第2期。
[432]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7~298页。
[433]“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说明”,载http://www.bjrd.gov.cn/zdgz/lfgz/lfgs/201212/t20121213_103161.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4]任重远:“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被指作用有限”,载http://china.caixin.com/2012-06-26/100403926.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5]任重远:“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被指作用有限”,载http://china.caixin.com/2012-06-26/100403926.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6]陈斯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页。
[437]宋伟:“诈骗案引起法律纠纷‘两高’司法解释被疑违法”,载http://news.hsw.cn/2008-08/25/content_10233368.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8]刘晓原:“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8uz8.html,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39]有论者指出,此问题的最终解决不是备案审查机制发挥了作用而是司法机关以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旧的司法解释。林婷婷:“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440]周玉忠:“关于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违宪审查相关事宜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公民建议书”,载http://q.sohu.com/forum/121/topic/23198754,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41]“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载http://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57996&page=1,2013年5月2日最后登陆。
[442]莫纪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研究”,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443]“两高废止755件司法解释”,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424/17/1147381_280645089.shtml,2013年9月2日最后登陆。
[444]“关于请求陕西省人大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发(2006)4号文件的申请材料”,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be107b010009tf.html,2013年6月21日最后登陆。
[445]“上海司法部门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 接受‘纯感情投资’一般不定为受贿”,载《河南商报》2006年9月5日。
[446]郭晓宇:“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应由人大备案审查”,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10日。
[447]沈连婕:“构筑人大监督的现实路径——述职评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6期。
[448]周国辉、洪开开、肖鹏青:“坚持制度创新 推进述职评议——浙江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449]程安每、白体太:“陕西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11期。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述职评议,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呈了请示报告,省委领导肯定了述职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省述职评议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1996年10月和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先后两次就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工作,解决述职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向省委呈送了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党组也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得到了同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450]刘政:“关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四次探索及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载刘政、程湘清:《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451]最初,述职评议只是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展开,后逐渐拓展到司法人员。比如,2002年上海市常委会在上海首次将评议对象从市政府组成人员拓展到“两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参见2002年5月21日陈铁迪主任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旭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
[452]程湘清:“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展历程中重大事件点评(之一)”,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News_Center/content/2011-10/13/content_3039637_2.htm,2012年8月15日最后登陆。从1987年开始,河南省各级人大开始了述职评议的探索,到2001年,全省大部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大“两评”课题组:“规范述职评议 依法加强监督——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述职评议的做法调查”,载《人大建设》2001年第3期。
[45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454]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62页。事实上,述职评议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其与公务员、党员干部管理体制的冲突。《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还记载了述职方面的不同意见:“2001年7月6日上午,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来,我与他谈了监督法起草情况,关键仍在述职评议问题上。他认为副省级是中管干部,省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是否合适?他的意见是由全国人大和中组部去有关省市共同进行调查。”
[455]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56]藏必飞:“《监督法》叫停述职评议”,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期。
[457]张镇洲:“关于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几个问题——写在《监督法》出台之后”,载《公民导刊》2007年第1期。
[458]隽明:“实施监督法并不影响述职评议工作实践”,载《山东人大工作》2007年第1期。
[459]兰海:“《监督法》为什么没有规定述职评议”,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期。
[460]郑湘:“述职评议且慢‘叫停’”,载《人大建设》2007年第1期。这种观点也有高层的依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主张监督法对“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当前要“把述职评议纳入工作评议,把有关主管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评议专项工作之中,实际上也体现了人大对主管干部的监督,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察”。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监督法的制定过程和指导思想”,载http://www.bjrd.gov.cn/27925/2007/04/09/261@11881.htm,2012年6月18日最后登陆。
[461]汝建强:“监督之路:在探索中前行”,载http://www.jsrd.gov.cn/jsrd/qk/rmyql/2008/200801/10/200901/t20090108_38392.html,2012年8月15日最后登陆。
[462]党连军:“述职评议贵在‘实’”,载http://www.mzfz.gov.cn/mzfzrd/110/2010060950485.html,2012年8月15日最后登陆。
[463]王宏杰、张永辉:“河南灵宝:召开述职评议会”,载http://www.jcrb.com/photo/shijuejiancha/201205/t20120530_873373.htm,2012年8月15日最后登陆。
[464]工作评议是指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含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
[465]对人大的调查问卷与对司法官的调查问卷仅在该题上有所不同,但仍然调查了49位法官对此的态度。
[466]程安每、白体太:“陕西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11期。
[467]林保强:“关于‘一府两院’领导述职评议的做法与思考”,载《上海人大月刊》2004年第12期。
[468]崔建华:“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期。
[469]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大“两评”课题组:“规范述职评议 依法加强监督——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规范述职评议的做法调查”,载《人大建设》2001年第3期。
[470]湖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每届述职评议工作规划,提出届内各年度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的人数。年度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的人员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471]吕明跃、刘立国:“评议:一切为了促进工作——芜湖市鸠江区人大述职评议扎实有效”,载《江淮法治》2006年第5期。
[472]郑国锋、林善铭:“台江:法官检察官导入述职评议”,载《人民政坛》2003年第5期。
[473]“郑州市二七区:谁来述职 投票决定”,载http://www.21gwy.com/ms/xjzl/a/8497/418497.html,2012年8月15日最后登陆。
[474]沈连婕:“构筑人大监督的现实路径——述职评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6期。
[475]周国辉、洪开开、肖鹏青:“坚持制度创新 推进述职评议——浙江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476]熊跃伟:“克拉玛依:人大开展述职评议不走过场”,载《新疆人大》2001年第5期。
[477]马顺利:“公仆,被推到聚光灯下——焦作市评议司法机关执法情况暨‘四长’述职评议活动侧记”,载《人大建设》1998年第5期。
[478]黄明顺:“人大监督当如此——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纪实”,载《楚天主人》2000年第3期。
[479]蒋玉龙:“卢湾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对区法院庭长述职评议”,载《上海人大月刊》2003年第11期。
[480]郑国锋、林善铭:“台江:法官检察官导入述职评议”,载《人民政坛》2003年第5期。
[481]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载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82]述职评议可以采取常务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
[483]辽宁规定,评议对象及其主管领导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员应出席评议会议,可邀请有关领导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484]杨志军等:“询问,以人民的名义——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侧记”,载《山东人大工作》2006年第7期。
[485]李超等:“不打‘白条’的评议——海口市美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小纪”,载《海南人大》2006年第1期。
[486]黄明顺:“人大监督当如此——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纪实”,载《楚天主人》2000年第3期。
[487]王海玲:“法院院长在述职评议中首次‘亮相’——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一中院院长陈旭”,载《上海人大月刊》2002年第6期。
[488]江西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xi.gov.cn/zfgz/wjfg/qtsqs/gzs/200808/t20080816_70712.htm,2013年7月6日最后登陆。
[489]武春:“述职评议不称职 人大如何‘免’与‘撤’”,载《江淮法治》2001年第4期。
[490]《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第19~22条。
[491]有论者提出,整改建议,不宜太原则化,防止概念化和口号化,必要时可以点出急需整治的典型问题和个案,力求细化,使整改工作更有针对性周国辉、洪开开、肖鹏青:“坚持制度创新 推进述职评议——浙江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492]马顺利:“公仆,被推到聚光灯下——焦作市评议司法机关执法情况暨‘四长’述职评议活动侧记”,载《人大建设》1998年第5期。
[493]郑国锋、林善铭:“台江:法官检察官导入述职评议”,载《人民政坛》2003年第5期。
[494]周国辉、洪开开、肖鹏青:“坚持制度创新 推进述职评议——浙江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495]田纪云:《中国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页。
[496]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正确处理各种关系,搞好代表评议监督”,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497]卢克俭:“搞好省法院院长述职评议工作的几个问题”,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4期。
[498]黄明顺:“人大监督当如此——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纪实”,载《楚天主人》2000年第3期。
[499]李超等:“不打‘白条’的评议——海口市美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小纪”,载《海南人大》2006年第1期。
[500]林保强:“关于一府两院领导述职评议的做法与思考”,载《上海人大月刊》2004年第12期。
[501]马顺利:“公仆,被推到聚光灯下——焦作市评议司法机关执法情况暨‘四长’述职评议活动侧记”,载《人大建设》1998年第5期。
[502]郑国锋、林善铭:“台江:法官检察官导入述职评议”,载《人民政坛》2003年第5期。
[503]周国辉、洪开开、肖鹏青:“坚持制度创新 推进述职评议——浙江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回顾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504]沈连婕:“构筑人大监督的现实路径——述职评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6期。
[505]曾璇:“对‘一府两院’工作满意否?投票见分晓!”,载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3-08/05/content_563044.htm,2013年7月6日最后登陆。
[506]詹洪武:“述职评议该不该写入《监督法》”,载http://rmzsbjh.bokee.com/1952906.html,2013年7月6日最后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