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中人大监督的现状
事实上,人大对司法机关年度报告工作的监督体现在年度工作报告的制作、听取、审议和决议的全过程。
1.调查摸底。制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制度中接受人大监督的第一种方式是在形成报告草案后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的意见,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召开“两会”前予以吸纳、解决,这无疑可以减少或避免反对票的出现,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表现,这已经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惯例。比如,2011年12月20日~22日,福州中院派出院领导就法院工作报告赴各区市(县)征求人大代表意见。[2]2011年12月22日下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邀请县直单位人大代表就法院今年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和建议。[3]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一道法律并未要求的“预过程序”,即工作报告在正式提交人大审议之前,提交党委“一把手”、人大常委会先行审查,司法机关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修改。[4]笔者曾经访谈过某市检察院专门撰写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检察官,据其介绍,工作报告经过党委同意后,一方面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人大代表审议时否决该工作报告。
尽管如此,工作报告的调查摸底仍可能并不能发现潜在的真正问题。比如,衡阳中院工作报告在2007年被人大代表否决,但据该院研究室的一位负责人透露,该事件“事先没有任何征兆”,因为早在2006年11月底,中院领导带队分赴各市、区、县人大代表团听取代表们的意见,12月初再次下去听反馈意见,并邀请9个市、区、县人大代表团到中院召开座谈会,当时代表们对中院的工作是“普遍赞同”,所以中院方面“自信不会有事”。[5]但法院工作报告在最终表决时却没有通过。
2.听取与审议。在“两会”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要代表法院、检察院宣读该院的工作报告,而人大代表则在听取工作报告之后进行审议。听取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以大会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一般是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之后。两院的工作涉及其去年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年的工作计划。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正文是10 833个字,2012年为7731个字,2013年的报告仅为7244个字。2013年宣读“两高”的工作报告耗时40分钟左右,而政府工作报告都在近一个半小时[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需要经过审议之后才能投票表决。我国审议工作报告采取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以及一些受邀列席审议会议的人员,然而只有人大代表才有表决权。审议的对象是两院的工作,主要对工作报告的内容发表意见,但也并不局限于此。“审议采取口头评议的方式,当然代表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写成书面意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7]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1条规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代表在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可由会议主持人掌握,不作法律规定”。[8]全国“两会”时,代表团及部分代表对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会在《人民日报》以及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刊出,特别是“两高”的《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都要刊登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赞扬以及一些中肯的意见、建议,以争取舆论支持。
人大代表对于一些不了解或不清楚的问题,在审议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9]。因此我国司法机关会组织人员列席各代表团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一些问题作出适当的答复。实际上,最高检每年投入“两会”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上百人。他们出现在“两会”的各个场所听取代表意见。[10]2012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43个旁听组200多名检察人员,分别到人大各代表团和政协会议小组全程旁听了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情况。[11]在两高的建议和中央的支持下,从2002年开始,省级法检两长半数左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从而以代表身份出席“两会”,没有当选的也要作为列席听会人员参加“两会”。时任最高检政治部主任张建军认为,代表往往结合他们对当地检察工作的感受来审议最高检报告,对一些个案的质疑也往往涉及当地的检察工作。省级检察长参会,可以保证每个代表团都有检察长和人大代表进行直接交流,及时释疑解惑。[12]其实,派出如此众多的司法官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于通过“答疑解惑”而减少反对票。
从实践来看,人大审议工作报告并不限于报告中的内容,当前司法工作的热点问题都会成为人大代表审议的对象。比如,2010年3月12日人大代表审议“两高”报告时,各代表团讨论的内容包括省基层法庭建设的资金缺口、涉法信访、政法委书记身兼公安局局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问题、躲猫猫、重庆打黑、文强案、李庄案以及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实现。参加讨论的最高检检察长、最高法院长都发表了讲话。[13]一些有职务的代表也会利用“两会”回应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2010年“两会”中,重庆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高”报告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回应外界质疑时说,重庆打黑不存在运动化,对涉黑案的审理也不存在扩大化。一同参加小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表示,对于重庆涉黑案件的审理工作,全国关注了半年,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对程序问题的具体指责,“这说明审理程序‘过得硬’,至于其他泛泛而谈的议论,与个人动机有关,不必理会”。[14]
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多半持肯定的态度。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人大发表观点分为总体评价与意见和建议两部分。就总体评价而言,人大代表“赞同”、“完全赞同”工作报告是常态[15],比如山西代表团的代表们对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16]很少有代表在审议时对两院工作直接进行批评,但许多代表都对两院工作提出了建议,有的甚至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中实际上隐含着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批评和期许。
在审议会议上,也会出现公开、直接的批评意见,包括对司法机关个案处理的批评意见。比如,2010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吴晓灵对李庄案委婉地进行了批评,并“认为切实保护律师的权益对于建设法治社会非常重要”[17]。再如,2004年,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当面质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干预吉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孙长春和田波两个死刑案[18]。在地方人大审议过程中,出现了对司法机关审理的个案进行询问的现象,沈阳人大代表甚至曾经利用其成为个案监督的有效手段[19]。即使在2007年监督法禁止个案监督之后,代表在发表意见时谈到其对个案的看法、批评仍不可避免。
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及时回应代表的意见、批评,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在2007年1月23日衡东县“两会”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曾任衡东县民政局副局长的人大代表王友生提出了引发外界关注的衡阳福利院“倒卖婴儿案”,其认为法院审理此案时善恶颠倒且程序违法。在王友生发言之后,衡东代表团会场上响起掌声,不少人大代表也提了其他意见,但衡阳中院未及时回应,当年其工作报告最终未能通过。[20]
最高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个案的解释工作。为了减少反对票,“两高”做了许多工作,最关键的工作在“两高”报告审议会上。因此,在审议时司法机关都会派出业务庭法官接受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
因为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类型、诉讼进程各有不同,光是最高法院,就有立案庭、民事四个庭、刑事五个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等庭室人员投入其中。上会者都有一份指南,上面写着去年社会热点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官方口径。一旦被代表委员问到,上会人员可以照此作答。除了热点案件,这份指南上还有代表过问案件的详细目录:哪个团、哪个代表、哪个案子、现在到什么诉讼阶段,一目了然。[21]
在审议现场的还有两高派出的现场记录员。除了记录,他们的另一任务是从代表们纷繁的意见中,甄别出发言者的情绪,及时向领导汇报,以确定哪些代表需要进一步沟通释疑。两高人员对审议会上代表意见的反馈之快,令代表于沛惊叹不已:“我上午刚提了个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下午高法的同志就来了。”代表关注的案件有时在县市一级法院,对此,最高法院会连夜电召案子的承办法官,询问案情的进展,必要时承办法官会赶来北京,当面向代表解释。[22]
在分组讨论后表决前,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此时代表可以申请在全体会议上发言[23]。尽管实践中要求大会发言的代表非常少,而且其申请往往会被拒绝,但在部分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也出现了大会发言。如果全体会议上出现了对司法机关激烈的批评意见,则会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表决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在2000年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冯成功作了《法院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大会发言,对司法积弊发出了振聋发聩的一记警钟,在长达42分钟的发言中,五次被热烈的掌声打断。遗憾的是,这份切中要害的发言没能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2001年2月14日,沈阳中院的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未获通过。[24]再如,2007年1月23日下午分组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时,衡东代表团以及其他代表团都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很尖锐的意见,但是法院并未进行沟通。衡东县人大代表刘跃中在大会表决前的大会发言时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意见[25]。刘跃中十几分钟的发言多次被掌声盖过,结果导致当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26]
3.修改。司法机关在听取审议意见后,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关于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比如,2002年“两高”分别作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和《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最高法院主要修改了包括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在内的8处,而最高检工作报告则作了五处重要的修改,包括:……在第9页第18行“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后面增加一句:“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将第13页第13~15行“认真落实检察官法,……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修改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专升本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等,这些修改很少涉及实质性的内容。2008年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中提到:
在讨论时,有代表提出,报告中“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提法不准确。修改后的报告将这一句改为“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有代表提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有性别、职业的区别,也有贫富强弱的差别,但并不存在高低贵贱的不同,建议将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在法律面前,不分高低贵贱,无论贫富强弱,不管性别职业,一律不偏不倚”中的“不分高低贵贱”去掉。还有代表细心地对报告中的语法以及标点符号的用法提出了修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建议,对报告进行了一一修改。[27]
然而,正如学者观察后发现:“总的来说,对工作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很少,很多代表在审议工作报告时的真知灼见,只有少数被法院采纳。”[28]
4.投票。最后,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在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以投票的方式进行。我国的工作报告制度要求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赞同与否的投票,人大代表可选择投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人大代表投出的反对票表示不满意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积累到一定数量将导致工作报告无法通过。
回顾过去多年来“两会”中的反对票,可以看到人大代表表决权演进及中国民主进程的轨迹。据有关媒体报道:
从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成立到1966年“文革”开始前,两会投票方式基本是鼓掌、举手与无记名投票并用,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多半是全票通过。“文革”期间,狂烈的掌声代替了投票制度。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再次明确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过,反对票鲜有出现。1988年3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台湾代表团的黄顺兴投出了新中国成立后公开表达反对意见的第一票。于1990年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首次使用的电子表决器,将中国民主进程再往前推进了一步。此后,反对票逐渐增加。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最高检报告时,反对票加弃权票最多,高达1099票,占40.4%。2001年的沈阳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未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我国人大历史上“未通过”案例的“标志性事件”。[29]
最高司法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在反对票上差异非常大,最高司法机关已经长期受到高反对票的困扰,而地方则以全票通过为常态,在网络上可以找到大量地方司法机关全票通过的报道,而出现反对票的报道则凤毛麟角。
(1)对“两高”的投票。就最高司法机关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获得的赞同票数确实让人担忧(见表一)。
表一 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30]

续表

注:2006年之后的赞成率=赞成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看来,报告较低的通过率,存在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因为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而司法不公有的是体制问题,有的则是司法人员自身的问题。第二个原因则来自司法系统的外部环境,即行政干预较多,包括政法委、各级政府过多干预司法系统办公。[31]
近年来,在全部交付表决的报告中,最高法、最高检所得赞成票最少。比如2009年的人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及预算报告分别得到的赞成率为97.8%、94.2%、92.5%和84.8%,这都远高于最高法所得的75.3%。[32]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在赞成票和赞成率上存在明显的高低之分。最高人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平均在80%左右,而政府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在95%以上。
政府并不具备超出两院工作的显著优势,那么是什么因素造成了如此悬殊的支持率呢?有论者认为有四点重要原因:首先,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政府领导人在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远高于两院领导人。其次,国家对政府工作的重视明显超过两院,对政府报告正面宣传频率高。再次,上下级政府间的领导关系决定了政府自身纠错能力远远超过上下级法院。最后,人大代表中党政官员较两院中的代表具有绝对的数量优势。[33]对于上述这些看法,笔者较为赞同,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所有的社会矛盾最后可能集中在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的投票。尽管全国人大“两会”上针对“两高”的反对票较多,但是在地方人大上,全票通过是常态,反对票则较为罕见,反对票的出现会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笔者调查的数个司法机关几乎都是以全票通过工作报告,只偶尔有几张弃权票。笔者访谈的数名南昌市、宜春市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都表示不担心工作报告不能通过,也不担心出现较多的反对票[34]。现实情况表明,尽管一些人大代表有不满意见,但都会投赞同票。武汉中院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2002年以来,武汉中院数十名法官涉案,被当作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然而,2004年武汉市“两会”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仅被人大代表袁厚安投下唯一的反对票。[35]即便如此,在有评论文章胜赞此举时[36],仍有文章反驳认为,追求表决时的“高度一致”并无不妥[37],但事与愿违,时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周文轩终堕入法网。[38]再如,2005年3月,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杨进发现各地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十分不满,尤其对执行难与判决不公等司法腐败现象反映强烈,但在没有表决器的表决会场上,其所投的反对票是唯一的一张反对票,而且也是多年来该地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唯一的一张反对票。[39]
地方反对票少的原因,除了人大代表认为反对票是和国家唱“对台戏”[40]之外,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代表拥有更多的管理权,以及地方领导不愿意看到反对票也是重要原因。不少人认为偶尔出现的反对票或弃权票不正常,“有的领导同志(应为党政主要领导:笔者注)一看到反对票或弃权票,就不高兴,认为代表不听话,在故意挑刺找茬,是故意跟某某领导过不去。有的领导一听到出现了反对票或弃权票,就认为那个地方的工作出乱子了等”。[41]
笔者认为,反对票少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地方并未安装电子表决器。实证调查过程中,人大的同志告诉笔者,由于当地人大都未安装电子表决器,这使人大代表在投票时有所顾虑。2002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哪里有电子表决器,哪里的反对票就多。举手表决,几乎都是全票通过。”[42]200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遭否决,一定程度上有赖电子表决器之功。还有一个生动的案例能说明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
2005年浙江台州市人大会议上,有4名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举手反对。2006年,只剩1人反对。2007年浙江台州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两院”工作报告“差点”没通过。3月15日下午和16日上午的分组讨论会上,椒江、玉环、黄岩等多个小组出现公开质疑两院报告的声音。但代表们的情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3月17日上午,台州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闭幕,闭幕式前表决台州市“两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院得票率为50.43%,仅比法定半数多一票,涉险过关。[43]
由于投反对票往往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分析哪些代表、什么原因投了反对票实属不易。据南方周末调查发现,律师、企业主阶层成为反对票的主力。个案的处理不当、不公成为投反对票的主要因素,这既包括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遭遇的司法不公(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朱幼麟都坦言其投反对票的原因在于其对法院个案审理不满),也包括人大代表在办理涉法上访案件过程中遭遇的司法不公,还包括人大代表亲自参与诉讼积累的对司法的不满意,特别是执行难成为近500名作为企业主的人大代表投反对票的重要因素。[44]当然,笔者相信也存在一些人大代表基于个人私怨而投反对票,在司法机关调研时就有不少法官、检察官反复强调这种观点。
当前,更多的人大代表是因为受到社会对司法不满的影响而投反对票。2010年“两会”上,因为头一年“邓玉娇案”等一系列司法领域的事件,社会对法院系统意见颇多,最高法获得了479张反对票,高过最高检的411票。法律学者侯猛曾总结,打击腐败的力度一直左右着两高报告的通过率。比如,“1999年~2003年间,最高法院报告的通过率总体趋势高于最高检察院,其中一个原因是,那几年腐败大案频发,民众对检察院反贪力度不够有意见”。[45]再如,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梁先生批评最高法的报告只写极少数人贪赃枉法,而没提到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和几个高级法院院长腐败落马,避重就轻,有意回避了腐败问题。“我给最高法的报告打50分。”[46]2010年,其认为最高法没有回避和遮掩法院队伍出现的问题,及格没问题,可以给七八十分。[47]这些反对票显然对司法机关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两高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防止本级法院乃至下级法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但是,这也可能加重司法的行政化。
也有代表因为对司法体制不满而投反对票。比如,2007年,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薛凤璇声称其之所以连续14年投反对票,是因为两院的官员5年换一次,很难有效施法,投反对票是要令国家领导人明白,“两高”体制一定要改善。[48]甚至有公民公开敦请全国人大代表投反对票[49]。
5.决议。在表决工作报告后,根据惯例,人民代表大会需要统计投票结果并作出相应决议。但是,由于此决议是人大主席团拟定的,人大代表在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审议决议表决时,存在“是针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内容投票,还是针对决议内容投票”的问题。[50]
(1)通过。根据我国法律,是否通过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以赞同票是否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人大在计算赞同票时,不是直接算赞同票,而是以“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同票”的方式计算,2007年表决衡阳中院报告的第一轮投票便是如此,按该算法,法院工作报告将获通过,因为未出席人大全体会议的代表被算成是赞同票,这引起了代表的质疑。一些人大代表要求直接清点赞成票数,结果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中赞成票未过半数,衡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51]
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截至2012年,全国人大共形成了36份决议。其中,“除1950年的决议由全国政协作出外,其余决议均由全国人大作出。此外,1957、1965、1979、1980、1981、1982年的决议是针对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共同作出的,从1983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单独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从决议的结果来看,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全国人大不予通过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形。”[52]但是决议结果的表达却有三种,至2006年,除1979、1981、1984、1985、1986、1987年的决议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情况为“满意”外,其余年份的审议结果均为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批准”,然而从2006年开始则以“满意”加上“批准”或者“批准”作为决议的概括评语。
表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情况一览表

续表

(资料来源:每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同时,还要制作通过工作报告的决议。无论是否通过工作报告,在决议中都要注明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票数。除此之外,决议中还应当写明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具体意见。与专项工作报告不同,该具体意见并不需要司法机关形成相应报告予以贯彻、回应。从内容来看,历年的决议大同小异,都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贯彻当前的中央精神,加强队伍建设,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等。但也有些差异,这反映出全国人大的不同审议意见,比如1999年、2000年、2001年在决议中要求“清除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而之后只是强调加强队伍建设。再如2013年首次提出“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针对最高法报告,全国人大决议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3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不通过。如果表决时赞同票无法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该工作报告不能通过。从公开的资料来看,至少有3起工作报告未通过事件[53],分别是2000年4月发生的青海省共和县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事件;2001年2月14日,沈阳中院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未获通过;2007年1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未获通过。2001年事件引起了非常大的社会反响,媒体基本上都采取“盛赞”的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称这一否决案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中国青年报》称其“绝对是中国法制史上必须记录的一天”。[54]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后,《法制日报》刊文肯定此举,认为这不仅充分反映了衡阳市人大代表对司法公正问题的集体关注,也充分表明地方权力机关在监督法正式实施后,开始敢于依法行使监督法赋予的权力。这无疑是一种不容置疑的进步。[55]但时隔三天,《法制日报》又刊登评论员文章否定该论点,也许能间接反映出官方对此事的态度,其指出:
“这篇言论的观点有失偏颇,不符合各级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实际,也未能体现监督法的精髓所在。”“地方人大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进行监督是正当的,但是,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之上,应当把监督视野更多地放在法院整体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中央政法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的问题上,而不能只局限于个别案件、个别司法人员的问题甚至是个别人大代表自身的涉案利益问题。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正是由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司法工作需要得到各方面更多的支持理解,所以各级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情绪化,逞一时之快,而应当珍视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权。”[56]
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应当怎么办,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001年,沈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未通过后形成了“沈阳模式”,即中院整改后召开临时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院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之后的衡阳中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也是采取这种处理方式。[57]
尽管有学者提出工作报告不通过的,应当罢免报告工作单位的领导,或者让其引咎辞职,但我国尚无检察长、院长因为工作报告不通过而被罢免。沈阳中院、衡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未通过后,并未因此罢免法院院长职务,也未启动罢免程序,而是以再次听取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予以再次监督,但都在再次听取报告时通过了法院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