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事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司法转向的突破口
2026年02月28日
第二节 完善人事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司法转向的突破口
人大任免、监督重要的司法职务,也体现了人民主权理念下的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而由人大对司法官的上述职务进行撤职、罢免也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司法腐败严重,司法正面临着深刻的信任危机,这种局面与我国司法纪律惩戒不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如果司法官违背职业纪律而未受惩戒,导致司法责任的丧失,不仅会使司法腐败大行其道,最终也必将让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当前,要克服普遍存在的过于注重对事的监督,而忽略对人的监督的情况。[40]人大致力于案件监督,反而侵入了司法权核心领域,损害司法的独立性。我国人大人事监督权的虚置导致人大监督权内部的混乱,崔扬对于这个问题有过精辟的阐述:“人大及常委会监督权的权威性,在于它与任免权相结合,并以任免权为基础。然而实际上,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的行使存在十分严重的形式化现象。”“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并不真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的各项职能都不能得到真正落实。”[41]因此,应当完善我国人大对司法官的人事监督制度,作为我国人大监督司法转向的重要突破口,但在设置撤职、罢免制度时必须考虑如何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人大监督的平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