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
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将那些人们普遍关注、对社会影响广泛、实施过程面临问题较多的法律法规列入执法检查的计划。尽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执政党的政策需求的影响,但在之后的检查过程中不应再过多地引入政策因素,执法检查的重点应当放在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上,从而实现开展执法检查与反映执政党政策需求的合理对接。[293]
同时,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在于法律无法有效实施。人大通过对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通过执法检查有效地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294]由于我国执法检查主要采取听取司法机关报告的方式,这决定了执法检查在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严格司法方面的功能弱化,转而主要调查了解法律实施中的障碍,并予以解决。这应该成为执法检查主要的功能目标。
着力解决影响法律实施的司法体制中的共性问题。目前,执法检查只是注重解决某部法律实施中的特殊障碍,而对影响法律实施的体制性障碍关注不足,比如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经费的制约、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不执行法律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等,今后在执法检查中要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做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这是监督从案件转向司法行政、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https://www.daowen.com)
目前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适用的依据较少,只有1993年《执法检查规定》及2006年《监督法》,其中所包含的条文较少,规定得也不够具体,因此,全国人大应结合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多规范执法检查程序的法律,并相应地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也应依据全国人大的法律作出如何贯彻落实的具体细则,进一步细化执法检查的方式、程序,规范检查者和被检查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执法检查与其他监督手段的关系,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程序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此外,人大的执法检查必须坚持公开原则,要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执法检查行为。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应当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媒体应及时、客观、全面地报道。不仅执法检查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落实情况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不能沦为形式化的视察而没有实际的效果。公民有权知悉执法检查的过程、内容,当发现问题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