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方式实质化
2026年02月28日
二、执法检查方式实质化
执法检查方式直接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人大应采取有效的检查方式,发现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我们可以在确保听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取得实效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检查渠道,创新检查方式。比如,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样、个别走访、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多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同时,为保障执法检查的独立性,应当避免被检查单位的陪同与“帮助”,多采取些“抽查”、“回头看”的检查方式。另外,执法检查组应多吸收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法律专家、学者参与执法检查,能更敏锐地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能更专业地发现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增强执法检查的效果”。[286]但有关专家并非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他们的工作是协助执法检查组寻找问题所在,从专业角度提供分析意见。[28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