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监督个案,但可以评论个案
事实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主张在“两会”期间监督个案,因此,代表提出的具体案件应当转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办理。[255]特别是2007年之后,在“两会”期间对个案进行监督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因此,不应当允许人大代表以个人名义或联名就具体案件提出监督意见[256]。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在审议时对个案进行评议。事实上,两院的工作报告都会提到当年的一些重要的个案,如果没有在工作报告中提及甚至会被人大代表批评,比如梁慧星代表曾对最高法没有提到黄松有案而不满。同时,很多代表对司法的看法正是源于个案,也希望以个案说明问题,很多民众也关注个案的审理,故绝对禁止似乎不太可行。政协委员葛剑雄说:“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拿一堆数据来说明他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老百姓还是要看一些对全国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看看你办得怎么样。有人希望高法的报告能披露自己审理的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情况,比如许霆案。”[257]而且,我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的发言有言论豁免权,其对个案发表的意见、建议无论是否公正都无法追究其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说,也无法禁止其对个案发表意见。所以,人大代表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审理工作,包括个案审理是否公正,进行审议。但是,这种对个案的评议不能以纠正个案审理结果为目的,而是以个案审理来评价法院的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制度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以抵御人大代表个案评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https://www.daowen.com)
有人大的同志提出,为了“避免那种临到代表团、代表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才匆忙做工作、忙于应付的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前,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各省级人民法院,就代表准备提出的有关案件,了解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对一些重大案件,事先安排向代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以缓解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案件比较集中的情况”。[258]显然,这种做法必将使人大全面介入个案审理,不符合我国监督法以及将案件做信访件处理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