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特定问题调查:为人大监督司法装上牙齿

第三节 强化特定问题调查:为人大监督司法装上牙齿

马克思·韦伯从理论上为德国议会调查权奠定了基础。其认为,议会调查权是德国议会制度道路的中心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成为议会监督的武器,调查权是使议会处于国家政治生活领导者优越低位的必不可少的条件[130]。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意识到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充分运用是实现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突破口。因为“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运用,能迅速、有效地查清和解决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是保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权威,改变监督工作软弱状况的重要手段”。[131]它同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监督方式相比,灵活性更大,适应性更广,针对性更强,是转变监督工作弱化局面、强化监督职能所必要与急需的。[132]然而,上述主张缺乏具体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需要考虑以下制度改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