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执法检查的数量

一、控制执法检查的数量

这是全国人大的监督经验,1988年~1992年,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先后对31个法律和6个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3年~1997年,又先后对21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没有统计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数量,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仅1995、1996、1997三年各专门委员会就组织33次执法检查,事实上如此之多的执法检查已经让被检查部门“不胜其劳”。1999年,《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目前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问题包括:“执法检查组人员过多,到地方时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加之专门委员会的有些执法检查和全国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等活动过于集中在少数省份,有的地方感到应接不暇,有时不堪重负。”以至于要求今后“检查的法律不宜安排太多”。并且要求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也应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1个月内制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后,报委员长会议备案”。同时,也要按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改进意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从1999年开始,每年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数量为4~6部法律,相对固定。1998年~2002年,先后对22件法律和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3年~2007年,先后对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但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大大减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只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各专门委员会也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所以,全国人大每年安排5个左右的执法检查。地方人大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数量控制,由于机构、人员的限制,每年以2个左右较为恰当。同时,应当平均分配不同级别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访谈中就有检察机关抱怨人大专门检查该院,导致其疲于应付,反而影响了本职工作的开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