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只有健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也才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依法治教首先需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层次排列有序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国务院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一大批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教育执法制度是依法治教实现的基本保证。教育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其他基本条件,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得滥用权力;要建立完备的有关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及教育仲裁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制度。当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法律保护;对侵害公民教育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https://www.daowen.com)

教育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与执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和能力有直接的关系,教育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治教的关键。依法治教的实现,要求我们建立一支适应依法治教需要的执法队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督导队伍、教育司法队伍以及教育法律服务队伍。首先,教育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法律。其次,教育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有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处理教育案件。最后,教育执法人员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敬业勤政、秉公执法。有这样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是实现全面依法治教的关键。

(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靠执法队伍,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不仅包括人们对教育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和评价,也包括对教育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等。公民具有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应该能够对教育法律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具有较高的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因此,只有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全面依法治教。

(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而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教育的决策和学校的管理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参与教育的决策和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的监督、司法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教育法制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保证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教育决策和学校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保证做到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如果不坚持教育工作中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即使法律规定再完备,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现代教育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