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表示只要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就必须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指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就是要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行政赔偿,必须肯定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要件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的一种重要构成要件。违法既包括实体上的违法,也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

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存在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我国《行政赔偿法》将损害结果确定为人身权的损害与财产权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二是损害只能发生于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合法权益。

(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个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行为发生的必然结果。在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较为稳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