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申诉制度

二、 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要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育申诉制度以行政部门为申诉受理机关,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

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受理申诉的机关是整个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在教师申诉制度中,申诉人就是教师,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申诉权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直接行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行使。被申诉人是指侵害教师权益的机构,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侵犯教师权益时,只有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义作出,才适用《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程序,成为被申诉人。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负责人的申诉,按一般的信访制度实施。同样,教师在对当地人民政府申诉时,申诉书上所写的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只能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的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由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如果当地人民政府是申诉对象,受理机关应是上级人民政府。需要明确的是,教师提出申诉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是向行政部门的个人提出。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所申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区域,教师申诉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受理。无论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无隶属关系,在同一区域就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任意选择一个,选择时本着及时、便于查处的原则,对于业务性较强的可以向上一级对口行政机关申诉。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1.申诉的提出

教师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交申诉书进行申诉。在申诉书中应当写明: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教师类别、职称、住址等;②被申诉人情况,包括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③申诉请求,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④申诉理由,写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同时也要注明纠正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或侵权补救的办法的法律依据;⑤提供所需要的相关物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2.申诉的受理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所缺的有关材料。

3.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被申诉人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如果没有不当,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其行为构成了对申诉人的侵权或其决定不当的,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需要撤销其原处理结果。

教师提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作出处理,不能推诿拖延。申诉人对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的,或者久拖未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申诉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把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