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法规
2026年02月08日
三、
教育法规
(一)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作出的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条例、规定和办法或细则三种。
1.条例
条例是指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的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教育方面的条例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
2.规定
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的规定。教育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3.办法或细则
办法或细则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教育方面的办法或细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二)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是为了执行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在国家尚未制定出教育法规的情况下,地方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可制定本地区的自主性的地方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