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行政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哪些损失应获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受到一国人权保障观念、经济实力、政治体制、法学理论等条件的影响,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解决了行政赔偿范围概念应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即只解决了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哪些行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职务行为,也包括与职务相关的行为。所谓“与职务相关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肯定范围与否定范围。

(一)承担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类。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承担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也被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