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2026年02月08日
二、受
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教育机会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和终点上的平等这三个基本环节。所谓起点上的平等,指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指就学过程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指学业成就上的平等。教育机会平等的这三个基本环节,同时也是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三个台阶。由于经济、教育的发展水平不同,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实现程度也会有差异。我们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教育机会平等,并且不断提高实现这一原则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