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

五、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一)制裁

制裁即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已无法挽回,教育秩序、教育教学活动遭到严重破坏时,执法只能通过制裁表明秩序的不可侵犯性,以儆效尤。制裁手段表现在教育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四种形式。

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

例如,《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对人身的制裁。

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

限制行为能力包括吊销许可证,取消考试、入学报名资格,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等。《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剥夺财产(财产罚)

剥夺财产包括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等。《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申诫罚

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二)补救

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补救的主要作用是制止对教育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恢复有序的教育法律关系。补救的手段包括财产上的赔偿、补偿,精神上的慰藉以及对不法行为的否定。

1.财产上的补救

财产上的补救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赔偿损失、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等。

2.精神补救

精神补救是对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所给予的补救,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主要指停止侵害、纠正不当(例如,宣告不当行为无效,撤销、变更不当决定,裁决停止执行错误的决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权益等。

(三)强制

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它与制裁不同,从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角度说,制裁实际上是对违法者权利的剥夺,或者是使违法者承担一项新的义务,目的是使违法者引以为戒,今后不再犯。强制却不如此,一般来说,强制是强迫违法者履行教育法定义务,包括因制裁而引起的新义务,从这点上说,强制是使违法者承担责任的最后手段。制裁与强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例如,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财物采取的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都是限制违法者财产的使用权,以保证以后制裁决定的执行或达到违法者主动缴纳相同款项的状态。而作为制裁的罚款、没收等形式则剥夺了违法者财产的所有权。

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这里就是指强制。而制裁则是在案件查清之后,对违法者作出的惩罚。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