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随着我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被制定和颁布,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此同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却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在于执法不严,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只有充分使违法者承担起与其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词,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它具有强制性的责任。例如,殴打致人伤害,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接受刑事处罚。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目前人们通常在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我们通常对教育法律责任定义为: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所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立的,是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这些违法行为既包括不履行教育法规的义务,也包括侵犯其他主体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法律后果。

其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最后,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其实质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制裁的方式对规避教育法定义务、超越教育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违法必究”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文的规定。《教育法》第九章、《教师法》第八章、《义务教育法》第七章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等,就有关于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

第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且对于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其他社会责任的追究就不具有强制性。

第三,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必须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了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才会导致教育法律责任产生。如果不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不影响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就不会导致教育法律责任产生。

第四,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