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四、未成年 学生的法律保护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生理上、心理上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阶段,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法律保护,特别是需要实施人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对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我国《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人身权及其保护作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1.对身心健康权的保护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对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①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②不得隐匿、毁弃、非法拆开未成年人的信件。《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3.对名誉荣誉权的保护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称号的权利。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二)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

就学的平等权首先体现在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于校门之外。《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另外,就学的平等权还表现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学生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上,具体包括:女子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为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等。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国家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