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律
(一)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并于2009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和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该法共10章86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学生家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的门类可以根据教育的层次和类别确定。从层次来分,教育依次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从类别来分,教育可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等。我国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有五部。
1.《学位条例》
该条例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进行修正。该条例共有20条,把学位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学位条例》的颁布和实行确立了我国的学位制度,保证了我国学位的质量。
2.《义务教育法》
该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6年、2015年和2018年进行修正。该法共8章63条,对我国的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有力保证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3.《教师法》
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进行修正。该法共9章43条,主要就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教师法》是我国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法律保障。
4.《职业教育法》
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40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5.《高等教育法》
该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正。该法共8章69条,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