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各项规定的总称。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改善,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教师职务制度的特征
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征:①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立,即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务依附于岗位而存在。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即教师达不到任职要求或不能履行职务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就要被解聘、低聘或缓聘职务,职务不能终身享有。③教师职务须经过全面考核,即不仅考查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还要考查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身体状况及工作是否称职等情况。④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即离退休教师不能参加职务评聘,教师退休时其职务同时解聘。
(二)教师职务设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教师职务主要有以下各系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三级和二级教师与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与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术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教师任职条件
教师任职条件,指受聘教师职务应达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应具备的标准。从我国现行各项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来看,教师任职的一般条件主要有:①具备各级各类教师的相应教师资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③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④具备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要求;⑤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外,各级各类教师还应具备与其职务相应的具体的任职条件。例如,中学高级教师除了应具备以上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显著的教学效果,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成绩,对所从事的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并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老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等具体任职条件。
(四)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关于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在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