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通常,教育法律责任损害的事实包括:①损害是已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将来的损害如果必然发生,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例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摧残,就其将来就业能力而言,就是确定的、现实的损害。②损害的权益是受教育法律保护的权益,是责任人侵犯了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违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后果。
(二)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未触及教育法,他所应承担的就不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而是其他法律责任,这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前提条件。这里的违法行为包括直接违反宪法,教育法律、法规的作为和不作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而言的。它是指侵害行为出于主观上的恶意,希望或促成损害的发生,如殴打教师和学生,或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过失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过失包括故意;狭义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例如,学校应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而未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加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再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可以这样说,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