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政策不但指导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而且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一些教育法规中,常设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的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中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的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指导思想及其有关原则都是一致的。可见,教育法规的制定往往要以教育政策为依据,教育法规的实施也要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二)教育政策的落实应以教育法规为保障

将教育政策上升为教育法规,成为人们理解和执行教育政策的规范,排除了理解和执行政策中的主观随意性,即不以党和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更换及其个人注意力的转移而受到影响,从而使教育法规以其特有的强制性成为推动教育政策贯彻落实的保障,成为实践教育政策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将教育政策与法规结合起来加以贯彻、实施,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与保障。

(三)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尽管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为指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政策可以随意左右教育法规的制定或超越教育法规规定的范围。在贯彻落实教育政策时,必须自觉维护教育法规的尊严,必须有助于教育法规的实施。

目前,我国教育法规尚不完备,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有政策而无法规的情况,再加上教育上的有些问题无法用教育法规加以规范,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原则。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教育政策在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方面,仍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处理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时,应该注意两种偏向:一是片面强调教育政策的主导作用、决定作用;二是片面扩大、夸大教育法规的作用。前者在实践中容易形成重政策、轻法规、以政策性文件取代教育法规的状况,只讲依政策办事,不讲依法办事;后者只讲依法办事,而忽略教育政策在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这两种倾向,都应当注意防范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