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一、扰乱 教育秩序、破坏、侵占 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仅就教师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或直接关系到教师个人权益的有关教育法律作简要分析。

(一)《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1.行为分析

上述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如无理取闹,调戏女学生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

2.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3.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①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②情节较重,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二)《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1.行为分析

上述行为是指偷盗、抢夺或哄抢,毁损学校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使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具体同上一行为的主体。

3.执法机关及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上一行为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