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 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有后两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