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2026年02月08日
二、
教育
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取消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三,认为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包括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自主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处分权等,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上述权利的,有权提请复议。第四,认为不作为违法的。主要有三种情况: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第五,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复议。第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