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二、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既有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其中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用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学校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所有权关系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学校是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中以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学校为主。在这几类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但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学校财产并不直接进行经营,而是根据国家财产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财产分别交由各个学校进行经营管理。国家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学校则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因此,学校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建筑及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关系本质上是对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时的一种限制关系,它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时,必须履行不影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要求他人给自己行使权利以便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而构成的协议关系。例如,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转移使用权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成果的合同等,都是合同关系的体现。我国学校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同各种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确定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都需签订合同,形成受法律约束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