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
2026年02月08日
三、案例分析
齐××与被告人之一陈××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即原村党支部书记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停止对齐××姓名权的侵害;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
(1)本案例中,齐××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https://www.daowen.com)
(2)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3)本案对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