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首先,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这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的教育的实施,都实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例如,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的教育、高等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没有实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是否对接受某级或者某类教育实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仅要看其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程度,还要看国家和社会是否具备提供相应教育的条件。

其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例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如果不履行各自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就不能享受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整体而言,如果相应的权利不存在,则相应的义务也就没有任何意义。(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也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教师既要依法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只强调权利的行使,而不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学校和校长也不能只一味地要求教师履行其义务,而不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