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我们这里所谈的教师权利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法律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教师法》,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止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第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普遍存在着科研意识和能力不强的状况,应引起所在学校和教师本人的重视。
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各方面发展,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权利,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教师的主导地位,相信他们。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这一权利,履行这一义务,教师必须端正教育思想,引导学生向积极探索的方向发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学习态度,注意自身的全面发展,不要只追求分数,应注意能力的培养。在引导学生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过程中,教师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一视同仁,而不能主观、片面、有私心,必须正确评价每一个学生,正确对待每一个学生,对每一个学生负责。要做到这些,教师最根本的是要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全社会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
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以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一些福利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现代社会,科学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