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法律概念

一、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提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如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即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等。

第二,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否则,就不能认为是教师。比如,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校办产业工作人员、教学辅导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

第三,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的所有教育教学工作必须服务于这个目的,教师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