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师培训制度
教师职前在学校系统学习主要是为将来从事的工作打基础、做准备。在科技迅速发展、知识不断更新的今天,要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仅靠职前教育是不够的,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而培训则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教师培训的含义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充、更新知识的功能。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随着社会发展对教师素质要求的提升,世界上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教师在职培训,并以立法形式为在职教师培训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规章,从而使我国的教师在职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
中小学教师培训就是针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其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据此,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该规定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内容、类别、管理、考核与奖惩、条件保障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培训应紧密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要按照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分类指导,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培训,在职培训要从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培训的内容、方式等要根据教师工作需要和所任学科的性质、内容而定。教师在职培训要紧密结合教师教学工作实践,重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教学理论与技术的掌握与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做到学用结合。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教师培训应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
培训的内容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三种。新任教师培训是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教师岗位培训是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是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学历教育是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学的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教育教学工作。
5.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6.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考核与奖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培训考核和成绩记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三)高校教师培训
高校教师培训是为高校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原国家教委,1996年4月8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校教师培训的原则与方针、培训的组织与职责、培训形式、培训的考核与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高校教师培训的原则与方针
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应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2.高校教师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的高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
在高校教师培训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教师培训的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完善培训途径、形式,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其管理体制;表彰奖励培训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积极性;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明确校、系、教研室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关心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加强学校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等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3.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进修等。
高校教师培训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教师职务不同,其培训内容与方式也有所不同。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社会实践、计算机培训等形式。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单科培训、出国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等形式。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短期研讨班、讲习班、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出国培训等形式。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
4.高校教师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教师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培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恶劣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的院校分别依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处理。
5.高校教师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校的教育事业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根据需要或计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应由学校支付,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影响。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的教师,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对于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可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