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相互之间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各种各样的事实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事实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例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爱情关系、师生关系等,这些事实关系中,只有法律调整的,即由法律规范的事实关系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事实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例如,朋友要互相帮助、讲求信义等,这些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人们彼此要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即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基于习惯、道德、信仰等形成的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容分割的联系。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是由与这一法律关系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如果某种教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就不是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第四,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条件和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内容,如果不存在某种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的规范的总和。这些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当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职能时,便与上述各行为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如学校、教师、学生等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虽然也存在着“强迫性”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权利等,但其强迫度明显弱于其他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决定时还需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其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尤其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后,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就更是如此,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者、管理相对人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考虑其管理相对人的特点。因为学校是一个以“教学民主和学术自由”为主要特征的教育机构,教师与学生需要一个专门从事科学与文化创造的宽松和谐的环境,这就不能简单地将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法律关系同等对待。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环境、人才培养合作、科技成果转让、联办产业、联合办学等方面。确切地说,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型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