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分类依据,将法律责任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为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是侵权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教育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①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②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③体罚学生的;④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
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的种类很多,违法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事法律责任与其他两种法律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即由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①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②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以上各种违法行为中,大部分是以情节严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同行为中的“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不同的。比如,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的手段恶劣,或者致学生重伤等情况。又如,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是危险校舍而不向上级报告或拖延不予处理,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情节。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员运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人员依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行为和情节给予上述种类的刑事制裁。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局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并处。比如,对于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就可以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即判刑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除上述三种法律责任外,违反教育法有时还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