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六、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分析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①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教育教学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或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③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

(三)执法机关及处理

①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凡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后另谋职业。②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③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