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学校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二)过错推定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合法地位。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民法通则》在多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遵循上述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社会危害程度,实事求是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有效地教育公民,减少违法犯罪活动。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遵循下列几项重要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向他人实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即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才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时不允许株连他人。

(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法的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公民避免重蹈覆辙,增强守法的自觉性。